关于消费者委员会移送王小姐投诉 “爱丽芙蓉美容中心”案的几点反馈意见
一、琼海市卫生监督所2011年7月11日收到琼海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信件移送的函【海消委移字2011第(2)号】,反映关于琼海爱丽芙蓉美容中心对王小姐做面部几项美容隆鼻、隆耳、隆嘴唇使用化妆品产生有注射物存在,损害了身心健康的案。琼海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王小姐的投诉和省厅转来的投诉已于2011年4月2日和2011年5月3日分别二次对爱丽芙蓉美容中心进行调查,二次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1、琼海加积爱丽芙蓉美容中心内未悬挂也未能出示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悬挂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属生活美容范围。在现场检查未发现王小姐所说的 “人造脂肪”美容产品,也未发现有任何医疗美容的行为,抽查从业人员都能出示有效的从事公共场所健康证。通过检查未发现爱丽芙蓉美容中心涉及医疗美容违法违规的执业活动。
2、王小姐出示盖有“爱丽芙蓉”公章的收据内容虽然属医疗美容行为,但该收据的落款时间是在2007年7月2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移送函提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9]第3号令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将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不属我部门职责。
三、建议按司法程序及相关规定处理。
琼海市卫生监督所
2011年7月18日
《爱丽投诉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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