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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学智慧慕课见面课演讲稿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国学智慧慕课见面课演讲稿

《老子》进退之道

1、相生相伴,清醒处世

《老子》说:“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有无、难易、长短、高下、音声、前后,它们的关系都是相互对立、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如果不能辩证地看待它们,矛盾就不可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要以辩证法的观点,从所追求事物的对立面着手,让其自然而然地由量变到质变向正面转化。达到“否极泰来”。同理,我们在成功、拥有之后,要保持清醒头脑,否则,就会“亢龙有悔”,“物极必反”,盛极而衰。

2、为而不恃,功成弗居

“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万物涌现而不躲避矛盾、推脱责任,真朴生成而不占为己有,追求有为而不恃自我之智,功成而不居功自傲。正因为不居功自傲,功勋才永不磨灭。

正如泰戈尔所说:“你从不寻求名声和崇拜,可是爱之神却发现了你。”相反,若是居功自傲,你可能会有功而无功。万明坚从TCL下课,是否与不听老子的话有关,只有他自己知道了。

3、上善若水,善于示弱

“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居善地,心善渊,与善仁,言善信,政善治,事善能,动善时。夫唯不争,故无尤。”

上善之人(圣人)具有近似于水的特性。水的行为表现为利于万物而不与万物争宠,始终停留在众人所厌恶的低下、隐蔽之处,所以,水具有近似于道的特性。

4、宠辱不惊,褒贬由人

“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

什么是“宠辱若惊”呢?在有些人看来,人得宠则荣,荣则名利双收;受辱则贱,贱则无名利可图。这种观念都是社会意识形态造成的。在老子看来,因得宠而惊喜的人,是喜名利、贵自身的人,这种视宠为上的人,正是卑下之人——“宠为下”。因得宠而惊喜,因失宠而惊恐,全是名利之心在作怪。重名利的人,目光在外;淡泊名利的人,目光在内。目光在外的人,近名利而远众人;目光在内的人,近众人而远名利。远众人的人必有祸患,近众人的人必然获得众人的爱戴。

为什么社会在不断进步,而人的负荷却更重,精神越发空虚,思想异常浮躁。金钱的诱惑、权力的纷争、宦海的沉浮让人殚心竭虑。是非、成败、得失让人或喜、或悲、或惊、或诧、或忧、或惧,一旦所欲难以实现,一旦所想难以成功,一旦希望落空成了幻影,就会失落、失意乃至失志。

5、不正之争,心诚则灵

“夫唯不争,故天下莫能与之争。古之所谓“曲则全”者,其虚言哉?诚,全而归之。”

诚:真实无欺、守信无妄、言行一致、表里如

一、以诚待人。总之,诚是做人处世的根本。正因为圣人不争功,不争名,不争利,不争位,由此所造就的圣人形象,是那些一心贪争功名利祿的人永远无法与之相比的。

“曲则全”这一说法,本是古人的见解,老子对它作了全面的阐述,并强调了“诚”是“曲则全”的必要条件。大道至真,求道必须心诚,心诚则灵。只要具备了诚心,就一定能够打开道的大门。君子心诚于众人,所以成为众望所归、人心所向的领导者。这就是“无私而成其私”,“不争,天下莫能与之争”的道理。

6、损益结合,不断进步,无为而无不为

“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而无不为”。 其实,老子的“损”、“益”过程也就是人生的扬弃进步过程。肯定、否定、再否定,这就是人生是自我发展的途径和取向。从无我到有我,从对自我的否定,进而对自我否定的否定,自我便从幼稚走向了成熟,真正的把握了自己。正是成熟的自我,它谙熟社会而不圆滑,驾御人生而不放荡。平凡中饱以斟酌,进退中犹有分寸;爱与恨情深意切,生与死俱显从容。这时人生才更显珍贵,它有着现实的基础,又有着使命的未来,自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着真正的“我”。

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

自晚清现代法治思想传入中国以来,梁启超提出了“儒家人治,法家法治”的主张,人们开始思考中国社会到底存不存在完整的法治思想问题。《管子》中提出的“以法治国”概念,是法治思想的早期体现。后来的李悝、商鞅、慎到、韩非子都强调法治,主张“缘法而治”,提出了“刑无等级”、“任法去私”、“立公弃私”等先进思想,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空前提高,具有推动社会进步的意义。

遵循法家思想,秦帝国在统一中国后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治思路,这种教条化的治国方式对于社会稳定时期的国家治理存在很大的弊端,从一开始就受到人治思想的攻击。关于“人治”,普遍认为是以儒家思想治国理政,推崇“贤人治国”、“选贤任能”。

法家所设计的中央集权体制、官僚行政制度随着人治的加强而被不断完善和强化,法治尤其是刑罚逐渐沦为人治的统治工具,成为人治的附属。“儒法合流,法为儒用”逐渐成为汉以后传统社会法治发展的主线,人治与法治也就从相互对立,发展到协调统一的关系上来了。梁启超就认为儒家“非持简单肤浅的人治主义,而实合人治、法治以调和之者也。”

因此,传统封建时代的法治,与人治是不矛盾的,都是为君主“一人之治”服务的。但是,人治与现代法治的关系则截然不同。

现代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和儒家的“仁治”思想相类似,晚于孔子124年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也主张贤人政治,提出要以(智慧的)“哲学家为王”来管理社会。古希腊时期,各城邦之间互不隶属,这种与中国传统集权政治思想不同,以平等为基础组成的城邦制政治模式成为现代法治重视分权、尊重个体的思想基础。现代法治成为了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现代国家所接受的社会治理方式。

现代法治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权力侵害个人权利。从对人的权利保护方面而言,现代法治可以归结为一个“人”字:尊重人,保障人,发展人。儒家为了实现“仁政”的理想,要求统治阶层也要进行个人的道德修养,其核心思想也是一个“仁”字。孔子要求“仁者爱人”,说明“仁”的根本内涵也是人。仅从这一方面,人治与现代“法治”实现了仅有的一点时空对接。但在现实社会治理中,儒家的“仁”只是一种最终的理想状态,将实现“仁政”寄托在“贤人”身上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站在现代法治的立场看,人治禁锢思想自由。中国思想随着封建制度的不断集权而逐渐僵化,并最终失去原创活力。整个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物质文化生活极大进步,但却没有再出现先秦时期“百家争鸣”的自由思想盛况,反而出现“焚书坑儒”、“文字狱”等扼杀思想自由的残酷现象。尤其是自隋唐开科取士起,知识界为了进入上层,严格接受儒家以忠君思想、等级观念、伦理纲常等为核心的教育,自觉放弃了对儒家人治思想以外事物的思考和追求。

现代法治的精神与信仰

与现代西方国家具有较完整的法治思想和司法传统不同,传统中国不存在现代法治的基础。清末修律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国“六法全书”法律体系,都没有给中国社会带来深层次的现代法治传统。

邓小平就深刻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而就法治而言,“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社会对法治的期待空前迫切,国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对新中国法治思想进行了修正,使“法制”真正回归现代“法治”精神。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中国法治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维度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衡量标准。

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对传统法制的扬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现代法治的精神应该是“为社会(全体人)的治理”,而不是特殊人“进行”的或者“为了”特殊人的治理。

为社会(全体人)的治理,需要有一套完备的治理方式,这就是法治。法治以“为了社会大众,依法进行治理”为特征,强调规则意识、平等意识、公共意识,反对特权、私权和权力滥用。在当下中国,对于“司机”这一法治运行中行使权力的“特殊人”,不仅不应有特权思想,还应提高标准,严格要求,做树立法治信仰、坚守法治精神的表率,从而推动全社会的法治进程。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特别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可见,中国法治建设对承担公共交通职责的“司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社会、全体公民要树立法治意识,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要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要将法治作为国家运行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普遍遵守,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法治环境才会有大的改观,中国法治进程才会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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