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川区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大妇幼卫生项目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等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及出生医学证明工作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完成,以顺利通过上级部门对我区民生工程考核。现根据省、市有关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管理
1、重大妇幼卫生项目是政府的一项民生工程,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把它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区卫生局将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纳入对各乡镇卫生院及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目标管理考评内容,并制订奖惩措施。
2、区卫生局成立重大妇幼卫生项目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工作领导,加强各单位协调配合,制定本辖区项目工作总体规划,各乡镇卫生院及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3、各乡镇卫生院及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开展重大妇幼卫生项目的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如有线电视、广播、报纸、墙报、永久性标语、印发宣传小册、开展咨询等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重大妇幼卫生项目政策、法规以及宫颈癌检查、住院分娩、婚前医学检查、补服叶酸的好处,增强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
4、为确保我区各项目标如期完成,区卫生局每年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区年度工作目标,并按乡镇人口数将目标分解至各乡镇卫生院及区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应结
合本地实际,制定达标计划,确保年度内各项目标如期达标。
二、工作职责
1、区卫生局
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按照项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实施对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工作。
2、区妇幼保健院
区妇幼保健院要制定全区范围内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对项目业务管理,包括健康教育、人员培训,药品管理和发放、阳性人员的随访、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宫颈癌检查、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
3、乡镇卫生院
(1)按计划完成年度宫颈癌检查、住院分娩补助、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补服叶酸任务数,严格把握工作进度。
(2)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乡村服务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按项目方案工作流程要求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发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协调本乡镇及相关部门,努力克服困难,及时解决问题。
(3)对开展产科卫生院要进一步规范产科设置和服务,公开住院分娩服务内容和限价标准,完善直报窗口,实行住院分娩直报。
(4)负责将叶酸分发到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规范科学发放,并对村卫生室组织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同时负责辖区内高
危待孕妇女的叶酸发放和管理。
(5)负责对本辖区项目培训、督导、检查。
(6)每月25日前向区妇幼保健院上报项目各项数据和按时上报项目小结、总结等信息资料。
4、村卫生所
(1)乡村医生或保健员负责了解本村内符合宫颈癌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育龄妇女的孕育状况,协助本村妇女主任组织适龄妇女统一到乡镇卫生院进行宫颈癌检查;负责本村准备怀孕的妇女的叶酸发放和随访管理工作,完成有关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上报本村高危待孕妇女信息,并负责其服用情况的随访、监督和登记。
(2)及时掌握本村外出打工人员孕育动态和收集在外生育本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资料,并及时到当地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
4、区直定点医院
(1)进一步规范产科设置和服务,公开住院分娩服务内容和限价标准,对超出基本服务部分收费要完善告知手续,完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直报窗口,全面实行住院分娩直报。
(2)对检查出的宫颈癌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便捷医疗服务,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医疗保健机构。
(3)每月25日前向区妇幼保健院上报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相关资料。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规范宫颈癌检查工作流程
(1)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宫颈癌初筛检查。宫颈癌初筛内容包括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巴
氏检查或VIA/VILI检查。初筛机构不具备染色和阅片能力的,应将涂片送至指定机构进行诊断。
(2)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区妇幼保健院进行进一步检查。
(3)进一步检查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初筛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并负责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检查。同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后,反馈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督促可疑或确诊患者进一步检查或治疗,并完成个案登记表填写。
2、进一步强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
(1)辖区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范围和对象、基本服务内容和限价、补助标准及补助程序,规范、合理采取诊疗措施,保障住院分娩质量与安全,保证产妇享受温馨、安全、质优的人性化服务。
(2)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直报窗口力度,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本着“便民利民”的服务原则,完善住院分娩直报程序,乡镇卫生院对区外分娩的一律实行资金垫付,积极为区外孕产妇在领取补助资金上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按月将补助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3)各乡镇要积极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区外分娩的报销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率。
(4)严厉打击辖区乡村非法接生,有效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3、加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实施力度
(1)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从深度和广度上宣传免费婚检工作和有关婚育知识,使婚前保健的重要性和免费婚检工作深入人心,使婚检成为新婚夫妇的自觉行为。
(2)区妇幼保健院是辖区唯一合法婚检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婚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程,提供规定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同时,要积极改善条件,努力为广大新婚夫妇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3)各乡镇及相关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如民政、广电、妇联及乡政府等协调,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4、科学规范为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
(1)各实施单位要明确项目范围、项目对象和项目内容,即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一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2)积极开展宣传和健康教育,利用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检查服务时机,向服务对象进行一对一的预防出生缺陷知识健康宣传,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加强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3)根据逐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承担本项目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做好叶酸的组织和发放工作,将干预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4)各乡镇卫生院免费发放补服叶酸必须做到补助对象符合要求,登记表格填写完整,督促服药到位。
5、进一步规范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1)区直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各乡镇卫生院指定卫生院长负责,同时,指定专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指定的专人不得擅自更换,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连续性,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和监督等具体事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2)签发机构指定人员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
实行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区卫生局备案。
(3)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只能签发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签发本机构以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不得在辖区以外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
(5)对非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不签发,如确需特殊情况,必须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由出生婴儿所在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所)收取相关材料报区卫生局审批,再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所)填发。
6、进一步加强项目信息管理
各乡镇卫生院及区直相关医疗卫生单位信息报告要落实专人专报,并指定1名院领导负责审核。要求项目各项数据、资料上报做到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四、监督管理
1、区卫生局对重大妇幼卫生项目活动实行行政管理,区卫生局与各乡镇卫生院及相关医疗卫生单位签订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乡镇卫生院必须与辖区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签订责任状。
2、区卫生局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即“321”管理(3个月一次督导,2个月一次调度,1个月一次排位)。并根据项目评估结果对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奖罚兑现。
3、区妇幼保健院应加强对辖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并按月收集相关数据及信息资料,于每月3日前将所收集统计数
据结果报区卫生局,经区卫生局领导审核后再按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或业务部门报送。
4、乡镇卫生院应按照项目要求,对辖区村级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完善项目资料登记、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行政处罚
1、对未完成全年硬性任务的,按每差1例扣除乡镇卫生院(区妇幼保健院)下拨经费50元,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每例扣除下拨经费100元,对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对年终考核名列倒数3名者,再对单位当事人和负责人处罚1000—2000元,如年终考核连续两年名列倒数三名者,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2、对擅自超出住院分娩最高限价,提高分娩收费而无知情告知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没收超出部分所得金额外,按每例罚款500—1000元。对屡犯者处予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2000—3000元罚款。
3、严禁无证接生,每发现1例,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予每例500—1000元的罚款。
4、规范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坚决杜绝签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助产医疗机构签发本机构以外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查实,按每例罚款500—1000元;对擅自签发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信息资料严重失实,将按每例罚款3000—5000元,如触犯刑法,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签发假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者,一经查实,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严禁在发放药品和签发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收取
任何费用或搭车收费、售药。否则,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外,按非法所得金额5—10倍处罚。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