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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2:2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反垄断法

一, 反垄断法的含义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一般是指国家调整企业垄断活动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二,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其表现主要有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2)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横向的限制竞争行为。

(3)企业合并,牟取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三,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在各国反垄断法中表述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主要方面:对限制竞争协议(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规则;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规则;对企业合并的规制规则;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规制规则。除此之外,各国政府还颁布了大量的反垄断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以便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及其职权划分、执法程序等。反垄断法规则就是上述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的总和。

四, 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

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实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

1 “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中国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把竞争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和破坏,中国当时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种崇尚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

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这一方面表现在亚非拉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大约有84个。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之所以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美孚石油公.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电信、电力、煤气等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五, 反垄断法在中国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 案)》,然而反垄断法不仅难产了近20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8月30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

2 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即禁止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包括限制生产、销售数量、价格和划分销售地域等行为;(2)抑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经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3)禁止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实际上,不管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在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政府限制竞争都是对竞争损害最甚的行为。因此,我们在研究反垄断问题时,就不能把目光仅仅投向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而还应当注意政府的行为,防止它们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在中国,反垄断法执法部门分工明确: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执法部门的明确分工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反垄断法,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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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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