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陈高富电话:18648886338 被申请人:方明电话:18077221983
申请人由于与被申请人无法在鱼峰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现申请法院对上品阳小区5栋2单元六楼6-4室的家装木工部分进行鉴定处理。
鉴定范围吊顶。吊顶距离楼板水泥90公分左右,用小方条打尖式做拉力杆,无法承受吊顶同龙骨架的重量,从热胀冷缩的气候无法得到在下面生活的安全保证,龙骨架也不按规范施工,骨架是37公分×37公分的中对对中可施工的都是50公分×50公分的中对中鞋柜,翘角4个门线条不一致,油漆马虎,衣柜、油漆马虎后板是3cm,电视柜简单厄要,油漆极差。厨房木门同酒柜质量差。 以上申请的各部分与质量同付的价格不符。
申请人:陈高富
2012年11月12日
《申请鉴定意见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