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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0-03-01 23:1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李天一案的反思 【摘要】:9月26日,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案宣判,意味着全民围观半年之久的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庭审已经结束,然而舆论热度并未减退,除了因轮奸、星二代等热门标签广受关注外,还因为多了一个角色:律师。 除了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外,其他四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有罪辩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的相当多细节以及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都被公之于众。北京市律师协会表示,此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案件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大家开始对律师的职业伦理进行反省和深思。

【关键词】:李天

一、轮奸、律师辩护、反思

一:李天一案件概述

2013年02月22日,网友微博爆料2月17日杰出男高音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已改名李冠丰)因涉嫌与5男子在北京海淀区湖北大厦轮奸受害女子杨某, 2013年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013年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冠丰等五人控制。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被害女子非京籍,河北人。与酒吧没有雇佣关系,只是做兼职的驻场,她们赚客人给的小费。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28日 ,北京一中院证实10月31日上午9时依法不公开审理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

李某某等强奸上诉案于2013年11月27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北京海淀法院9月2日上午对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李天一案件引发了全国的热议,其中对案件中的律师辩护是大家关注之一。通过近一段来媒体的报道不难看出,在李天一的数位辩护人中,除了前两位低调解除辩护人委托合同外,自现任辩护律师陈某开始,整个辩护策略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先是对外高调宣称李天一没有参与轮奸而是嫖娼,拟作无罪辩护,随后梦鸽的私人法律顾问兰某律师开始在新浪博客或微博持续发文,将舆论关注引向了“究竟是嫖娼还是轮奸,究竟是合理索赔还是敲诈勒索”的讨论上来。如果说这些可理解为律师的整体策略或舆论引导,没有明显逾越律师伦理界限的话,那么后来李天一辩护人的辩护词提前网络曝光(多处曝光被害人隐私),魏某辩护律师与梦鸽的短信往来以及其接受媒体采访的解释,及至雷某律师的“仙人跳”论调,已引起了公众包括律师同行对“律师伦理”的关注或再思考。

二: 有关律师辩论规范的反思

现行《刑事诉讼法》仅在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对于如何辩论并无规定。现行《民事诉讼法》,有涉及法庭辩论的相关规定仅有第127条,而该条文仅规定了辩论顺序,对于辩论方法未提。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则更无法庭辩论的规定,具体操作只得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2007年颁布的《律师法》中与律师法庭辩论活动有关的条文是第40条第2款第8项,即律师在执行活动中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全国律师协会于2004年3月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其第十章“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仅涉及庭审仪表、体态语范等,可知,我国现有立法中,并无直接规范律师辩论的伦理规范。

我认为律师辩论内容应围绕调查核实好的证据来陈述, 实务中经常存在这样的辩论技巧,即律师在辩论中刻意陈述个人经验,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申请法院进一步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而是以此来取代有关证据的调查,直接影响审判人员的内心活动,掩盖己方在证据上的劣势。由于律师此种陈述根本不是为了调查证据,因此与证据规则并无直接的关联,一时竟然成为诉讼规范的真空地带。我认为,如果律师是借助于陈述个人经验以申请法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则审判人员当然应当允许;如果陈述个人经验的律师根本没有申请调查、核实任何证据,则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不应当允许,否则只能引发双方当事人打口水仗,导致无谓的拖延。因此,我认为审判人员如果遇到这样的庭审情形,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的方式去化解,对方律师也可以就此提出异议,请求审判人员制止。实务中还存在有的律师故意引用错误的法条,甚至人身攻击去误导审判人员的现象。

李天一案件中李天一的代理律师行为,总是在宣讲个人信念,老是发出小道消息,没有集中到案件的事实本身,个人觉得

如果律师在辩论中违反职业伦理,根据情节轻重,审判人员可以采取制止、警告、训诫等诉讼保障性措施,严重的可以构成庭后对律师进行惩戒的情形。

三:辩护词应该要规范

律师应该有其基本的专业素养,辩护词是其中之一。李天一案件中,李天一的代理律师李某所写辩护词就显得很不专业,通过查看李某律师的辩护词,可以知道其不专业主要体现在三点:

(一):辩护词没有必要设置目录;应针对公诉词设置,有针对性地对公诉词进行反驳

(二)格式不对:题目应以辩护词称谓,不应有多余词汇。缺乏要点:

内容应包括关于证据的评述、尤其围绕证据证明力展开,对已经被法庭裁决的问题不要再讨论。

然后是法律适用,本案中应围绕强奸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述性行为不违反被害人意愿或没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强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欠缺主要要件,最后是对案件处理的建议,到底请求判决无罪,哪种无罪?还是建议从轻,减轻处理?要明确,具体,至于对被害人如何处理,不是重点,或者根本不需要提及,你是来辩护的,不是来控告的。

三):用语不规范:使用冤案,所谓的等词汇,案件正在审理,不能给正在解决的问题下结论,怎么能用“冤案”一词呢。还有,公诉人不能称被告人为罪犯,犯罪人。更不能说被害人品德有问题,社会闲杂人员。

四:律师不应成为李天一案的主角

从李天一案件的报道和网上大家的议论中,可以知道李天一案的几位代理律师在案件还没有审就已经走红了。

李天一一方,先有原代理律师薛振源因压力过大请辞,后有新代理律师陈枢、王冉抛出欲为李天一做无罪辩护的声明;受害人一方也不甘示弱,不但发表了驳斥李天一律师的声明,而且公开批评王冉违反回避原则,在卸任海淀区检察官之后,又参与这起由海淀区公诉的案件。 还没有

进法庭,律师就在庭外打

得不可开交。对此,网友纷纷在新闻之后跟帖吐槽,怒斥陈枢、王冉为“狗腿律师”、“流氓状师”。其实,即使王冉以前真担任过海淀区的检察官,那也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能对其进行恣意谩骂、人身攻击。谁为犯罪嫌疑人代理,谁就仿佛站到了公平、正义的背面,成了公敌。律师理应而且必须为“坏人”辩护——因为只有律师介入,才使得国家与被

告之间不平等的状况得以适度调节,今天如果没有律师替“坏人”说话,那明天公权力就可能直接对“好人”宣判。

可是,我们又必须反思,到底为何律师屡屡成为案件的主角?看微博上,陈有西、浦志强等大状哪个不是粉丝甚众,一呼百应。许多案件,是先由关注律师开始,才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并最终将注意力转移到案件本身的,律师往往成了案件的主角。

人们之所以关注律师,一方面在于事实不清,想关注都找不到焦点。像李天一案,至今迷雾重重、难见真相。另一方面,还在于公众忧惧司法不公,使审判结果倒向权贵。有些人天真地以为,只要骂跑了律师,没人为“坏人”辩护,就可以迎来正义;还有些人将希望寄托于个别大律师,希望借其影响力,引来舆论关注并最终影响司法审判,迎来正义。

而律师呢,担心司法不公,或者在法庭上受到不公正待遇,不得不采取微博爆料、法庭录像等吸引眼球的方式博出位,自觉不自觉地成为了案件的主角。可以说,是多方合力造成了律师成为案件主角的怪现象。可是过度关注律师的后果很危险,人们极有可能根据律师的表现,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判断,这属于影响司法公正。

要实现司法正义,将舆论的目光引向事实本身。

结束语 个人认为:在现代社会作为律师,虽然物质生存是第一位的,但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不顾行业规范,不顾委托人的利益,不顾法律规范,故意炒作自己从而获得更多业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最终害了自己,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律师法》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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