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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承包商管理及评价办法(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8: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集团有限公司

基建工程承包商管理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基建单位承包商管理工作,全面评价基建工程承包商表现,切实有效地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及时与各承包商建立沟通机制,不断改进其履约能力,不断提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

(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八)《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

(九)《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8号);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十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28号令)。

第三条 本办法明确了公司及项目单位对承包商管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管理要求,用于规范和指导承包商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新建、扩建、改建发电基本建设工程,其他类型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承包商指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或者与EPC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2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承包商管理和评价办法;

(二)负责对项目承包商管理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监督项目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所属项目承包商进行督查和评价;

(四)根据项目单位对承包商评价的结果提出管理意见。 第七条 公司物资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管理意见并通报。

(二)负责将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承包商相应资质,审查承包商项目关键人员满足国家规定;

(二)负责监督承包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开展各项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制订和落实;

(四)负责监督检查承包商的履约情况,并根据本办法组织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进行评价和提出管理意见;

(五)负责对承包商管理进行年度总结,出具评价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六)实行EPC总承包模式的项目,项目公司负责组织、监督EPC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办法对承包商管理和评价。

3 第九条 承包商的主要职责(包含监理单位):

(一)负责履行合同及承包商使用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工作符合本制度的要求;

(二)负责提交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措施方案,并确保执行;

(三)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涉及合同的人员;

(四)负责遵守指定的合同工程范围及其它所有合同条款;

(五)负责配合承包商使用单位组织的对承包商检查、监督和评价工作,负责落实检查整改。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承包商使用管理的主体是使用单位和合同签订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承包商进行全过程管控,按照公司要求,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

一、五个一样”。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建立项目组织机构,确定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管控流程。

第十二条 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并纠正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重要项目和高风险项目,各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各级人员到岗到位的相关规定,明确包括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专业主管、承包商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人 4 员到位时间和所应担负的职责,在安全稳妥完成工作的同时实现对承包商的有效管控,避免发生因承包商管控不到位造成的意外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承包商使用的机具、测量仪器和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应完好无损,并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要求和管控流程,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六条 承包商使用单位应在承包商进厂前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相应的安全、质量、工作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培训和考试,承包商任何人员未经培训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七条 开工前承包商使用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对包括承包商所有人员在内的交底,从安全、质量、进度、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讲解和澄清,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认识理解存在偏差的严禁开工。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使用单位应从安全、质量、工期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对承包商进行检查,对于好的做法要进行推广,并通报表扬;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考核意见,通报限期整改,其他承包商引以为戒。

第十九条 承包商应按照使用单位要求开展“金牌班组”建设和施工现场“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商不允许将所承包工程项目转包,也不得将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承包 5 商使用单位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承包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承包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不得随意调整参加项目施工的管理人员,如确需更换,应征得承包商使用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严守承包商使用单位的保密制度规定,避免业务信息外漏和知识产权争议等问题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实施后应达到的目标和指标,明确相应的奖惩条款;

第二十四条 若承包商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承包商使用单位必须立即终止承包商的工作,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或者直接清退,重新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业绩的承包商,对于清退承包商的相关规定应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安全规程,或不服从使用单位指挥命令,以及在使用单位下发的整改意见后无明显改善;

(二)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重要设备损坏事故时;

(三)发生火灾事故时;

(四)污染物排放、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环保事 6 故时;

(五)项目的主要质量指标未达到双方开工前确定的标准,且不能让步接受时;

(六)工作进度因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按双方开工前同意的计划进行,且造成经济损失时;

(七)实际履约能力低,明显无法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时。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在开展高风险项目工作前,承包商使用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环境风险及防范措施表,对承包商进行专题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队伍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备根据建筑施工管理要求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一)总包单位承包金额一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员;

(二)劳务分包施工总人数达到50人时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劳务分包施工总人数达到200人时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应配备3人以上专职安全员;

(三)根据施工程情况,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数的5‰。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合同中应注明《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协议书》中应明确承、发包工程双方的安 7 全职责以及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在签订《安全协议书》前要向项目单位交纳一定比例(缴纳方式及比例双方协商,一般为工程项目费用的5%)的安全保证金,各单位要制定安全保证金使用办法,确保安全保证金正确使用。

第四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项目单位应对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的内容作为评价承包商的重要依据,监督范围包括:

(一)诚信度监督,包括对承包商所提供的各类文件、说明、报价和投诉材料的真实性验证;

(二)履约能力监督,包括对承包商所提供产品质量、数量、交货期及施工服务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三)售后服务监督,包括承包商面对用户异议的反应态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及时性验证;

(四)项目过程的监督,包括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等组织和管理能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警告和通报等。

第三十条 承包商的评价

(一)公司及项目单位应定期对承包商开展评价工作,项目单位每季度对承包商开展评价,公司每半年对项目单位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二)本《承包商评价标准》(见附件)满分1000分,评价 8 结果900分以上为绿灯状态,现场管理处于可控状态;评价结果800-900分以上为黄灯状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评价结果800分以下为红灯状态,由项目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通报抄送其上级公司;

(三)各项目单位年度承包商评价结果汇总至公司工程管理部,在公司内部通报,作为各单位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在三年内不准进入各单位承包工程,并在合同条约中明确:

1.被公司书面通报批评的;

2.在资质审查、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中标后放弃中标或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的;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或被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的;

5.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发生纠纷,影响项目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6.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项目的;

7.因承包商原因被项目单位终止合同的。

第五章 检查、评价与反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利用各种安全检查对各单位承包商的安全、质量、技术管理和承包商评价等工作进行检查、考 9 评和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在月度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承包商安全、质量、技术和承包商动态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程项目承包商评价标准

2.项目设计承包商评审标准

3.监理承包商评审标准 4.承包商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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