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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6:59: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B超管理制度

一、开展孕情检查,时维护育龄群众生殖健康,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应对妊娠妇女做好孕情保健工作,并做好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指导工作。

二、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应严辞拒绝。

三、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超声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凡是诊断胎儿有死胎、残疾、发育不良等需终止妊娠的情形,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必须有B超两人以上签字,B超室主任签字,出具诊断报告。

四、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应事先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由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准予鉴定的证明,在定点B超孕检单位进行。

五、加强对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查和执业道德、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不按规定程序从事终止妊娠诊断的人员,应及时进行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上报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严格对超声诊断仪器的管理,实行B超登记备案,

报废更新的审批制度,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建档,并抄送同级性别比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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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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