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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从业人员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0:1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明城卫生院彩(B)超使用管理制度

一、承担产前彩(B)超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市、区)以上的卫生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示后登记备案。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彩(B)超胎儿性别鉴定。非定点单位不得开展彩(B)超孕检服务。

三、加强对彩(B)超孕情检查管理。对孕妇进行的彩

(B)超检查,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度。怀孕14周以下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登记。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检查,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对检查结果详细记载,由两名医师签字后存档备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四、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非医学需要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孕妇,彩(B)超医师应严辞拒绝。

五、确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需出具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并持有县(市、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准予鉴定证明,到计生、卫生共同确定的“定点”机构实施。

六、加强对超声诊断医师的执业资格审查和职业道德、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须取得专业资格合格证方可上岗。

七、卫生、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使用彩(B)超的机构、人员、彩(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定期对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彩(B)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非法使用彩(B)超及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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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从业人员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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