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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问题

随着业政策的变化,就业形式多样化,毕业生可以多次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去寻找工作,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如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界定,就出现了许多争议。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国家及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

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国科发财〔2009〕97号文,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保缴费合并计算。

目前大部分企事业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一般只是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接收毕业生的人事关系和户口转移手续。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出现下列情况:(1)离校未就业情况:高校毕业生毕业时与毕业学校签订暂缓就业协议,或将人事关系(档案)转往人才市场托管,而本人实际处于待业状态。

(2)就业未离校情况: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已就业,但因用人单位不接收其人事、户口关系,为了让人事、户口关系暂时有个地方保管,毕业生与毕业学校办

理暂缓就业协议。由于档案管理单位与就业单位分离,档案中除了个人填写的履历材料有记载其在被单位正式接收前的工作经历,而在个人档案中没有用人单位形成的档案材料(如岗位聘用证明、工资审批表等)来佐证个人填写的经历,因此当高校毕业生被企事业单位或机关单位正式接收时就会出现一个毕业生有多个参加工作的问题, 以至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知如何确认高校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

根据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暂缓就业而实际已就业并被国有单位聘用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等的高校毕业生,应该计算其参加工作时间。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工作,个人应提供(或个人档案中应有)双方签订的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应由当地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以单位形式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国有单位任职存档文件、年度考核表、聘用期间的工资晋升审批表等。同时将审核认定结果形成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并将上述证明材料归档,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重要依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未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而仅仅在职介机构存档并缴纳了社保费,该时间不能认为是工作时间,也无相关规定将此段时间作为“视同工作期间”,故不应作为工龄的依据。缴费时间与工作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以作为缴费时间,未必能够作为工作时间。

此外,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不论是公有制经济企业从业人员,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从业人员,从根本意义上并无差别,同样是为社会经济发展贡献着自己的知识、才能和劳动。并根据目前的就业政策,建议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质问题,对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问题

关于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问题

高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

工龄及工作时间证明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

内蒙古工作时间认定

工龄认定申请书

工龄认定申请书

工龄认定申请书

工龄认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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