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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留学回国人才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问题

留学回国人员中有的是在国外高校毕业后直接在国外工作,随后被引进回国工作的;有的是原在国内工作,办理辞职或离职后到国外留学,后又回国工作的。根据目前的工作时间或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一般不计算在海外就职工作期间的工龄。海外工作时间不能连续计算工龄,最终影响到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工作时的相关待遇及退休后的待遇计发。

下面是2个案例:

案例1:刘某的工作经历为:1984年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某高校工作,1988年10月至1990年12月赴日本公派留学,1991年10月至1997年3月在日本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留学期间原工作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但因刘某博士毕业后未按时回原单位工作,而是继续留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原单位提出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于是刘某于1997年7月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获批准。2004年7月刘某以中科院 “百人计划”人才引进到某研究所工作。2006年7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计算刘某工资套改年限时扣除了1997年7月至2004年6月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时间,因此刘某工资套改后的薪级工资就比同时参加工作且同时晋升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低了4级。

案例2:胡某国内硕士毕业后直接赴美国留学并于2005年12月获得博士学位,随后继续在国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1年9月以中科院 “百人计划”人才引进到某研究所工作。该科研单位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2011年9月。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尚未完全建立,目前我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只是建立了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机构对养老保险投保要求,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下达的工作调动或聘(录)用批复函才能按相应类别人员进行投保。由于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应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后,往往因工作需要,有些人才在聘(录)用手续未完备(即未获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就已到位工作,因此出现实际到单位工作时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聘(录)用批复时间以及养老保险投保时间等不一致的情况。

建议留学回国人员在海外工作经历计算参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在认定其海外工作经历时需提供驻外领事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外任职证明等材料,认定时需查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并将相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问题

关于高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问题

工龄及工作时间证明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连续工龄计算

内蒙古工作时间认定

工龄认定申请书

工龄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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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认定相关规定

工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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