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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期

发布时间:2020-03-02 07:22: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特点?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

什么是试用期?试用期的特点?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的主要特点在于: (1)双向性。试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表达双方意愿,不能单方随意延长或缩短;(2)约定性。试用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可以设定,也可以不设定试用期,是否设定完全遵循双方的意思自治;(3)期限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既不能超过最高试用期限,也不能超过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的分段最高试用期限: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③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④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用工行为,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底线,如果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为准来认定双方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后,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约定试用期需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标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业务素质的心理期望。法律对考察标准没有作要求,完全遵循用人单位的意愿,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一个期限。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考察标准是录用条件,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标准作了较高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并明示劳动者。否则,不能以此为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察。(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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