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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办案小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15:02: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案小结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7日,满洲里市缘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代钦作为本案申请人苏志成的委托,代理其与被申请人满洲里市海英木业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月5000元,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5月20日被申请人车间着火,申请人与工友合力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车间内锯末和粉尘突然爆炸致使申请人严重烧伤。病情稳定后,申请人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2015年6月8日,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编号为(2015)08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申请人受伤情况为工伤;2015年7月2日满洲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满洲里市(2015年)工伤鉴第090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表,鉴定结论确认申请人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自接受案件后,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的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问,并向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根据当事人的受伤

程度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提出了30余万元的赔偿申请,并当庭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请求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庭审结果:

2016年1月14日,经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满劳人仲案字(2015)9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11月×5000元)55000元。

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5000元)80000元。

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个月×5012元)230552元。

五、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5个月×5000元):25000元。

六、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45天+46天×20元)1595元。

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

办案体会:

本次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我们代理的是劳动者一方,深刻体会到了为什么农民工在某些情形下会和妇女儿童一样,被当作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待。经过庭审前充分而又细致的准备工作,庭审中的据理力争以及庭后与被申请人的协商沟通,使得其相互理解, 2

承办律师的全部请求均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委托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非常满意。委托人的认可是我们日后工作的不竭动力,日后还会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案件办理的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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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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