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外国专家购买外汇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3日
外专发[1994]88号
一、应聘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工作人员和外籍教师,下同),领取的人民币工资、生活费和离职补贴费需兑换外汇时,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的购汇比例,即单身专家月工资的70%,带家属专家月工资的50%,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月工资的30%,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聘期为一(学)年的外国文教专家,合同期满后其离职补贴费(半个月工资)可全部购买外汇。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不享受离职补贴。
外国经济技术专家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的购汇人民币限额购买外汇。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外国专家,如需购买外汇,按财政部发布《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贸易和非贸易经营性单位聘请的外国专家,如需购买外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专家持《外国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制作)和专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四、《外国专家证》中的购买外汇卡只限于本通知第三条所指的外国专家,其中“每月限购人民币 元”栏,聘用单位应严格按与专家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如实填写,并加盖聘用单位财务公章。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247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