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用语》GB/T19000—2008的规定,凡式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未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所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所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由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别,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类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
[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的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谓“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述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与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相同。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互相为因果地连带发生。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码而
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不按规范指导施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或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查,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直接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及洪水等造成工程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直接造成,但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也往往与事前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负一定的责任。
3、按质量事故生产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地质性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引发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码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备,材检验
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恶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采用随意修改方案或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导致发和的质量事故/
4)其他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由于其他人为事故(如设备事故、安全事故等)或严重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连带发生的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