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政办发〔2010〕10 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

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职工医疗需求,努力减轻重大病患者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遵循的原则:

(一)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参

保人相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筹资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救助基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保障参保人重大疾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条 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

已参加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费)总额的1%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参加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待遇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对大病患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 万元以上的(以社保经办机构数据为准)按下表分段救助,救助封顶线为8 万元。个人总负担医疗费用 救助比例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不含3 万元) 40%

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 50%

5 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不含7 万元) 60%

7 万元以上 70%

不符合《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费用支付办法暂行规定》、《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诊疗项目和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不在救助范围。

第四条 结算程序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将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结算单》、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拨付通知》交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审核(见原件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发给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核表,参保患者或家属填表签名,并经参保单位盖章确认后,由单位经办人将审核表、相关资料统一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将报销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或家属。参保人当年单次医疗费用在10 万元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核算后,可直接进入大病医疗救助结算程序。

第五条 基金管理与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审计制度,严格依照规定实施大病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

财政供养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加强对基金专户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保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和预审工作。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 年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2 月8 日印发

共印55 份

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

南昌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暂行办法

十堰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天柱县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大病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