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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奖惩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三章 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维护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形象,团结协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纳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范围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及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员工给予必要惩处。对员工进行奖励与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合法合规;

(二)奖优罚劣,奖勤罚懒;

(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四)合理有据,奖惩相适。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员工适当奖励:

(一)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改造与设计、产品设计与优化、改善和提高劳动效率等方面,有发明、创新、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 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营销等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 或者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贡献较大的。

(四)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贡献较大,使企业、员工和社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 与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持企业稳定,有显著功绩的。

(六) 维护各类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企业荣誉和形象,事迹突出的。

(八) 在安全生产方面,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运行作出重大贡献的。

(九) 在各项工作以及有关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十) 具有其他成绩或者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根据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贡献和成绩程度,给予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种类:

(一)表扬、嘉奖;

(二)记功、记大功;

(三)晋级、晋职;

(四)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优秀党员、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

(五)企业其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奖励。

3 在给予上述奖励时,还可酌情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最高不超过1万元。

奖励发放形式为货币的,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七条 奖励的授予、评选比例等,由企业按业务条线归口原则,在权限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八条 员工获得奖励前,应在本单位内采用多种方式予以公示(每级公示不少于7天)。奖励证明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员工违纪违规:

(一)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旷工、消极怠工等;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培训,或参加培训无故旷课的。

(二) 除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三) 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四) 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不按规定穿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备设施,瞒报、

4 迟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组织不力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的。

(五) 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工程、招标、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违反政策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超范围或超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增加企业成本的。

(六) 贪污受贿,偷盗企业财物,以权谋私的;铺张浪费、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七) 违反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八) 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恶意投诉举报的;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扰乱企业正常秩序的。

(九) 吸食、注射毒品的;利用爆炸、纵火、破坏、挟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手段,给他人生命财产和企业利益造成危害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参加邪教、恐怖或者反动组织,危害党和国家、企业安全的。

(十)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 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等和企业规章制度的。

第十条 根据员工违纪违规情节和严重程度,给予其必要处分。处分分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二种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组合运用。

(一)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等。

1.警告,处分期间6个月; 2.记过,处分期间12个月; 3.记大过,处分期间18个月。

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二)经济处罚:经济处罚的具体标准,集团公司相关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企业自行决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员工本人上年度年收入的20%。经济处罚由员工本人一次性向企业支付,也可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给予员工本条处分的,同一或多个事件、行为中,按较重处分结果执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有本制度第九条

(一)至

(三)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同时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6 调整岗位等;有本制度第九条

(四)至

(八)、及

(十一)所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同时予以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情节轻重的判定,企业可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因情节严重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形的,还应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二条 违纪违规情节轻重一般按员工危害行为的性质,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大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等判定:

(一)情节较轻,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下,行为危害性较低,造成的危害后果与影响轻微等。

(二)情节较重,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行为虽未造成后果但本身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一定损害,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使企业形象受到一定损害,造成企业与社会不良影响,人员伤残等;

(三)情节严重,是指经济损失在50000元及以上,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本身危害性极大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害,造成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或管理停滞、企业形象严重受损、企业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员伤残严重或死亡等。

7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款规定的“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应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关系:

(一) 违反集团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 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含集团公司系统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三) 向企业提供假学历、假学位、假证件、假学习(工作)经历或其他虚假证书、证件、证明等资料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 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判定为情节严重的;

(五) 被人民检察院认定构成犯罪但免予起诉的;

(六) 一年内累计受到二次处分,五年内累计受到四次处分的;

(七) 在记大过期间有本制度第九条情形之一的;

(八) 因违反国家治安管理规定,受到10日及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九) 有本制度第九条

(九)款情形的;

(十) 偷盗原油、成品油及其他原材料、产成品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情

8 形。

第十四条 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资格评聘,不得评先评优,不得参与集团公司系统内公开选聘,不得参与岗位性薪资晋升。

同时,还应依据处分情况调整劳动报酬。

(一)受降级处理的,劳动报酬调整为降级后标准,企业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岗位相关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等应予以调整。

(二)受降职、撤职处理的,应相应的低聘或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技能职务,按处分后的岗位重新确定岗位工资和其他待遇。

(三)受降级、降职、撤职处理的,处分期间届满后不恢复原级别、职务(不包括组织重新任命)。受处分员工在处分期间未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间届满后,在评先评优、晋升职务、提高级别和劳动报酬方面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劳动报酬需晋档的,从处分期间届满次月起执行。

(四)记大过期间,可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按所在岗位支付各种工资、津补贴及奖金。

第十五条 处分期间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处分期间届满当日自然终止;记大过期满的,经员工本人申请,

9 企业可依据考评结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员工有第九条情形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规定,应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经济赔偿遵循下列规则:

(一)赔偿数额应与实际经济损失相当,最高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具体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经济赔偿可由员工本人一次性向企业支付,也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一次性或分月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员工当月货币性总收入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收入低于工作所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 企业对员工进行惩处应遵循以下一般程序:

(一)员工所在企业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据本制度向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二)纪检监察部门应与本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沟通,并就处分建议征求工会意见后,根据实际需要,提交部门分管领导审定或相关会议决定,需与上级企业事先沟通或书面报告的,按程序办理。

(三)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最终处分决定,依法履行书面送达程序、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相关材料及劳动报酬调整、岗位调整等事项告知或抄送相关部门。

(四)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证明材料,应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依据本制度给予处分外,还可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予以党内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通知后30天内,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诉。调解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诉的决定。

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未按期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对申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员工还可向本企业上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继续申诉。

在未做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 员工如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与员工相关的奖励和处分方面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按本企业决策程序决定。

11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可依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企业相关办法或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企业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不一致的,结合实际另行研究、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守则》(征求意见稿)(.01.31)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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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守则》(版征求意见稿1020)

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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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制度(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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