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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6: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

有偿服务纠纷典型案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 录

1.某达酒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后勤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0 2.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农副业基地借用合同纠纷案 ............................................................2 3.某悦酒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后勤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4 4.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直属政治处与某纸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6 5.贾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武装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8 6.某部队后勤部与某柏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10 7.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军分区与肖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2 8.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军分区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七案 .. .............................................................14

1.某达酒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后勤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后勤部与某达酒店签订《军队房地产经营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某达酒店承租某部队后勤部房屋。租期3年,年租金100万元。合同期内,如发生甲方(某部队后勤部)军事需要、上级指令和不可抗拒的情况,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某达酒店),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必须无条件迁让。补充协议约定,军事需要、上级指令是指沈空以上军事机关下达的正式文件。2015年1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后营(2015) 78号《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严禁出租军事行政区的房地产,已经出租的2015年底前全部停止。2015年4月30日,某部队后勤部向某达酒店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某达酒店向法院起诉请求:

一、确认某部队后勤部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无效;

二、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如遇军事需要、上级指令和不可抗拒的情况,某部队后勤部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下发后营(2015)78号《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已经明确要求各部队收回军事行政区内的已出租的军事用房。双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的房屋提前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按照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本案中,某部队后勤部接到上级指令要求收回军事行政区内的已出租的军事用房,属于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

2.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农副业基地借用

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62年2月19日、5月27日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农副业基地签订移交荒地耕种协议书,约定:原告将348垧土地交由被告耕种,并约定被告如有不种之时,应按地权移交于原告。1984年8月,国土部门在对土地进行初始登记时,协议中约定的土地并没有登记在原告名下。1999年9月7日被告取得了协议中约定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6年2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协议,返还所借用的土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农副业基地领导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克山县某村民委员会在1962年以协议的形式将争议的土地移交给部队耕种,并各自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备案。虽然部队对该土地的使用权是以协议的形式取得的,但该协议不是平等协商、等价有偿方式形成。本案所争议的土地是在

六、七十年代发生的流转,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是受当时政策调整所形成的,因此,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纠纷。法院驳回了原告克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案纠纷所涉土地系在

六、七十年代发生的流转,系受当时政策调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纠纷,所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的范围。

3.某悦酒店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后勤部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某部队后勤部将房屋出租给某悦酒店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租金为45万元,按年结算。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某悦酒店仍然使用案涉房屋,并按季度向部队后勤部缴纳租金,租金支付到2016年3月31日。某悦酒店自认部队后勤部于2016年4月中旬通知其解除租赁合同。2016年5月初,部队后勤部将案涉房屋“查封”。2016年7月15日,双方达成房屋腾退协议,约定某悦酒店于2016年7月19日之间将房屋完好交给部队后勤部,部队后勤部补偿某悦酒店5万元用于回收该酒店装修及空调等。某悦酒店向法院起诉主张部队后勤部提前解除合同,应依照201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赔偿搬迁费,赔偿停水、停电造成损失;部队后勤部主张某悦酒店应给付其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9日的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5年12月,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双方实际行为形成了房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部队后勤部已经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某悦酒店,故某悦酒店主张部队后勤部提前解除合同,应依照201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赔偿搬迁费,不予支持。某悦酒店要求部队后勤部赔偿停水、停电造成损失的主张,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自2016年4月1日起,双方对案涉房屋的租赁发生争议,某悦酒店无法正常使用案涉房屋,故部队后勤部主张2016年4月1日至5月5日的房屋租金不予支持。因案涉房屋在2016年5月5日被部队后勤部“查封”,某悦酒店已经不能实际使用,故部队后勤部主张2016年5月5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的租金损失亦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某悦酒店仍然租用案涉房屋,并按季度向某部队后勤部缴纳租金,因此,原被告之间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任何一方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直属政治处与某纸业公司土地租

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部直属政治处(以下简称某部政治处)将位于哈尔滨某处的军用生产土地出租给某纸业公司用于仓储库房、空车配货和商服。2004年6月1日,某纸业公司在未经某部政治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租赁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设施作为出资与某金属公司进行经营合作。某纸业公司在该场地建设了围墙、锅炉房等,某金属公司在该场地建设道路、办公用房。2016年,某部政治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某纸业公司返还承租的土地,并给付尚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将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判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双方协议第九条约定:“乙方(某纸业公司)在租赁期间,必须保证土地的完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地转让、抵押和出卖。否则甲方(某部政治处)有权无偿收回租赁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乙方建筑”。某纸业公司与某金属公司使用该场地合作经营,该行为已属违约,按合同约定应解除双方所签合同,某纸业公司返还租赁土地,并给付所欠租金。因该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未经国家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未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与证照,故法院对该部分争议不予处理。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一方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某纸业公司在未经某部政治处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租赁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及部分设施作为出资与某金属公司进行经营合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法院支持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部直属政治处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协议、返还土地、支付租金的合理诉求。该处理结果有效维护了军区的权益,保障了军区的财产安全。

5.贾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武装部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25日,贾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武装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某武装部将民兵训练基地650平方米楼房出租给贾某经营,租期4年,从2011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止。租金为每年50 000元,贾某先行垫付房屋装潢及设施用品等费用100 000元。双方还约定,如在合同期内某武装部违约或合同到期后,其旅店内设施用品折旧款由某武装部给付贾某。后某武装部又要求贾某于2013年2月25日、2014年1月21日重新签订2份合同,2015年双方对留用物品及设施签单确认为价值60 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因留用的物品及折旧款发生争议。贾某要求某武装部赔偿合同违约金10 000元,并赔偿留用的物品及设施折旧款60 000元。

在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多次进入现场实地进行考察,对旅店内设施及物品进行估价,并与武装部领导反复沟通,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一致达成某武装部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贾某某人民币70 000元的调解意见。

【典型意义】

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导致大量租赁合同被解除,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妥善处理承租人对房屋及土地添附物的损失赔偿。法院对此类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不仅可以得到各方利益主体的认可,还能够提高人民群众拥军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维护和谐稳定的军地关系。

6.某部队后勤部与某柏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部队后勤部与被告某柏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年3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酒店经营,2013年11月30日租赁合同到期,双方并没有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重签协议,被告拒不腾房的事实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营房管理,原告与被告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3日就此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在2014年3月12日前必须腾退该房屋,后被告未腾房,也未与原告续约合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按市场价向原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使用费。

法院收到案件后,开辟绿色通道,迅速指定办案人,第一时间与被告联系送达,询问案情,并向其陈明利弊,劝其主动与原告联系、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经合议庭成员共同努力,仅用数天便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向法院撤诉。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做好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通知》,从立案、审理、执行环节,对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化解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提出了具体要求。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审理、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顺利进行。

7.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军分区与肖某某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军分区与被告肖某某系房屋租赁关系,2013年原告与被告续签五年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案涉房屋继续出租给被告用于宾馆经营,租赁期限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争议,2017年3月20日原告以肖某某拖欠其租金为由将其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肖某某履行给付租金义务。被告以原告拖欠其房屋装修垫资款及不允许其在经营中使用“军分区”字样,严重影响其实际经营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应租金并提起反诉,请求某军分区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多次向肖某某释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的相关政策,在肖某某对解除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后,将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租金、垫付的装修费以及赔偿损失数额认定等方面,合议庭法官经过多次与双方协调、沟通,对双方的租金、装修垫资款、合同未到期补偿费、搬迁费、设备折旧款等相关费用一并考虑,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合议庭能准确把握案件焦点问题,首先向承租方阐述军队和武警部队停止有偿服务的相关政策,在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后,努力促成双方协商确定租金及装修垫资款、合同未到期补偿费、搬迁费、设备折旧款数额,最终使纠纷彻底化解。该案调解结案,既达到了军队停止有偿服务,提前收回房屋,收缴租金的诉讼目的,维护了部队的正当诉请和权益,又给承租人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解决了双方多年未结算垫资款的纠纷,该案件顺利的调解是一个多方共赢的结果。

8.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军分区与王某某房屋

租赁合同纠纷七案

【案情简介】

1999年,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某军分区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军分区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出租给王某某使用三十年,以房屋租金的形式抵偿原告应付给王某某的房屋建设费,并约定王某某可将房屋出租,由原告履行相应的书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及王某某分别与苏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王某等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使用此房屋三十年,租赁费用由被告王某某收取。协议签订后,将房屋交付次承租人进行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腾退使用的房屋。

合议庭在审理中,积极寻找化解双方纠纷突破点,仔细阅卷、梳理卷宗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叙述。并积极通过市政法委、市政府与某军分区进行沟通,告知其对被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以补偿,改变某军分区最初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不给被告相应赔偿的想法。该系列案通过内部合作、外部配合、内外部协调的调解方式,最终以六件调解、一件判决的方式圆满结案,双方均对案件结果表示满意,现已实际履行完毕,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应予以解除,但对合法经济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不但要发挥自己熟悉法律法规的优势对当事人做好解法释法,还要充分利用外部力量,争取内外协调做好调解工作,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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