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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04]494号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每年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0%计征土地闲置费。其中工业用地按土地出让金的15%计征,经营性用地和其它用地按10%计征。

3.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根据供地方式分别按前两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执法检查,采取经济与行政手段相结合方式,保证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者拍卖。

答:1.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以下税种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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