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贯彻落实简财教【2010】79号《简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新生和高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和三岔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校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七条 学校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简阳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三岔中学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国家助学金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学文 副组长:钟根廷(常务) 陈俊义 钟才平组 员:曾建春(政教) 郑传伟(政教) 叶发志(总务) 尹志勇(行政办) 李斯兵(教务) 下设学生资助办公室 主 任:曾建春 副主任:郑传伟 成 员:安 阳 曾光林 李帮禹 陈玉芳 吴友忠 孟绍忠 职 责: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制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2、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组 长:钟根廷 副组长:曾建春 组 员:郑传伟 年级组长 职 责: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与评议工作。
3、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 组 长:钟根廷 副组长:郑传伟 组 员:李斯兵 叶发志 尹志勇 安 阳 曾光林 孟绍忠(学籍员) 吴有忠(出纳) 陈玉芳(会计) 李帮禹(信息管理员) 年级组长 班主任 职 责:⑴广泛宣传资助政策,积极动员、组织学生申请。⑵负责审核各班推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提出拟确认为资助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⑶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学籍和资助管理工作。⑷严格审核学生信息,确保无误。⑸对学生信息实行实时报告,并严格履行纸质报告签字手续。⑹签订责任书。为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执行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规范有序,确保受助对象准、人数清、与各班主任签订责任书。⑺加强资金管理,为学生办理银行卡,确保资金安全。⑻加强感恩教育。重点突出“成才”和“感恩”两个主题教育,大力表彰和宣传自立自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典型,唤起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灵深处的自我向上的意识,引导他们克服困难、立志成才、回报社会。⑼资料归档。收集、汇总有关宣传、活动开展的相关文字、图片材料,整理材料并归档。⑽按要求上报材料。
4、学生资助工作年级评议小组 (全校按年级成立三个小组) 组 长:各年级组长 副组长:各年级副组长 组 员:年级各班主任 学生代表 职责:⑴负责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与民主评议工作。⑵严格审核学生信息,确保无误。⑶对学生信息实行实时报告,当学生学籍等信息有变动时,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学籍、资助管理员和有关部门及领导,并严格履行纸质报告签字手续。⑷评议时实行回避制,即:评议学生代表或学生干部本人时,由临时学生代表进行。⑸按学校资助办的要求上交本年级受助学生相关材料。
2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审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努力学习,道德品质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审标准 在符合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基础上,学校按照下列标准组织评审: 1.农村和城镇低保困难家庭 2.父母丧失劳动力的困难家庭 3.孤儿困难家庭 4.有伤残人员的困难家庭 5.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困难家庭 6.突发事件导致困难的家庭、单亲困难家庭以及少数民族困难家庭 7.品学兼优,家庭生活俭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助学金,已享受助学金的,停发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且尚未取消其处分的。
3、不服从学校管理,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4、在校内外策划、怂恿、组织、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5、吸烟、酗酒屡教不改的。
6、学期内无故迟到或旷课严重的。
7、多次违反住校生管理规定的。
8、故意损坏公物的。
9、学生因事(病)休学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