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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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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修改次数:0

资助管理规定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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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资助中心、各系资助工作小组。

2 术语及定义

2.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2“绿色通道”是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院制定。

2.4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3职责

3.1学生资助中心是各项资助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庭经学院2009-9-2发布2009-9-2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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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困难学生资助规章制度的制定、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督导、上报等工作。

3.2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日常管理、评定工作。

4管理内容

4.1 绿色通道

4.1.1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办学宗旨,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入学“绿色通道”。

领取证”和当前领取记录,向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后,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济困难证明向学院提出减免学杂费的申请,由学院根据上级精神和学院实际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减免办法。

审批。详细记录学生减免学杂费情况,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有权终止其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待遇,并追究其责任。

4.3 特困生补助

4.3.1 特困生系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无法完成学业的在校学生。特困生的认定采取学生持有乡(镇)以上民政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和学生在校表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4.3.2 特困生的补助形式分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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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特困生补助:按学生家庭困难程度评出困难等级,按等级进行补助或采用有偿劳动的形式发放。

4.3.2.2勤工助学: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助学岗位,特困生上岗后,按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工作性质给予不同的补贴。

4.3.2.3同一特困学生只能享受一种形式的补助。

(1)特困生补助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贫困程度确定,每年每生不超过

(2)勤工助学按不同岗位、不同工作性质给予每月每生60元至210元补助不等。

4.3.4 申请特困生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1)家庭异常贫困,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者。

(2)家庭出现其他重大困难者。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努力,成绩良好,累计少于两科不及格者。

4.3.5 申请特困生补助的程序

(1)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由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交有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

(2)辅导员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签署意见,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汇总,经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生资助中心在全院进行公示后,由主管院长批准;

(4)特困生补助每年申请、审批一次。

4.3.6 特困生补助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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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及特困生在校的表现,由学院按评出特困生补助的金额发放,也可通过参加劳动的形式发放到特困生本人。

4.3.7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特困生补助并追回补助金额:

(1)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学院行政处分者;

(2)在校期间谈恋爱者;

(3)在校期间有吸烟、喝酒行为者;

(4)在校期间被发现用特困生补助请吃请喝、挥霍浪费者。

4.3.8参加勤工助学人员在特困生中比较困难的学生中安排,给予相对稳定的岗位和月补助。

4.4勤工助学

4.4.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4.4.1.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a有权参加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b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约定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c有权要求学生资助中心参与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4.1.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a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b履行与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

c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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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4.4.2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4.4.2.1勤工助学岗位的认定:

a各单位提出申请;

b人事部门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

c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核定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等费用额度。 d主管院领导批准;

e学生资助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4.4.2.2凡需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劳动服务的团体、个人均可向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登记。事先没有登记而聘用学生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不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学生资助中心名义擅自招聘学生。

4.4.2.3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勤工助学人员档案,结合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学生,优先推荐贫困生。

4.4.2.4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申报表,勤工助学用聘表。连同用人单位用人意向一起,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4.4.2.5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并做出工作质量鉴定。同时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4.4.2.6用人单位与被推荐助学人员之间也可达成书面协议。学生资助中心可对其合理的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及学生资助中心各执一份。

4.4.3报

4.4.3.1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时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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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2具体付酬金额由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不宜计时付酬或加急繁重任务,用人单位应提高学生的报酬。

4.4.3.3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宏观控制,对于通过学生资助中心介绍上岗的贫困生(名单由学生处确定),可视用人单位反馈情况,再行奖励。

4.4.3.4用人单位可直接给勤工助学学生发放报酬,或通过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无论何种发放方式均需把报酬单据复制一份交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以便认定工作量,确定学生补贴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轻重及完成质量等提出对学生补贴的建议,学生资助中心予以参考。

4.4.3.5勤工助学基金补贴部分,由学生资助中心制表,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计财部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在每月发放到学生手中。

动强度,可以给予一定的报酬。

编写部门:学生处

编 写 人:

审 核 人:

审 批 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汇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汇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汇报

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指南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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