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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农垦哈尔滨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 施 办 法(讨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及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统筹兼顾,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中央、上级和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管局“都市型经济强局”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 “一岗双责”的原则;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常抓不懈的原则。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

1 众支持和参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监督紧密结合;要使党风廉政建设始终围绕中心工作,融入中心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保障中心工作,做到与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管局成立由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管局党委副书、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管局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办公室、人事、工会、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为管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并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奖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管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管局党委全面负责,在管局党委领导下进行。管局党委书记和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管局党委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管局党委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省、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

2 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任务目标和措施要求,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2、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分层分岗教育、北大荒精神和北大荒核心价值观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局营造“廉荣贪耻、执政为民”的反腐倡廉文化氛围。

3、结合管局实际,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重点加强对人财物、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重要权力运行的监督,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管权的机制。

5、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6、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管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3 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7、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8、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9、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汇报,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要求,帮助解决重大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管局党政班子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了解掌握管局机关和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落实中央、省和总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2、了解掌握管局党政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督促落实廉洁从政规定。主持召开管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3、了解掌握管局机关各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研究制定所属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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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究解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5、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七条 管局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1、了解掌握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组织分管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总局及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2、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听取1次有关情况汇报。

3、参加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谈话提醒等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带头学习和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第八条 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省、总局及管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规、规定等文件,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有效加强

5 廉政文化建设。

3、结合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4、履行监督职责,对下级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都要按程序办理,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按规定向管局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管局主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调查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反馈相关结果。

8、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支持本单位纪检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还承担以下责任:

1、自觉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班子和队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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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制定监督约束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领导人员行为规定。

4、按规定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廉政考核,针对领导班子集体和领导干部个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5、积极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向管局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工作情况。

6、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管局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副职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单位和部门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

2、抓好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提醒谈话。

3、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分管范围内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

7 认真纠正。

4、协助主要领导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约束干部行为。

5、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管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行业)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管局党委、纪委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2、抓好对本部门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提醒和谈话。

3、负责本部门(行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约束干部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认真执行“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5、对本部门(行业)违法违纪苗头性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委报告,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6、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管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

8 公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在管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合力。

2、协助管局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目标和实施意见。

3、协助管局党委制定和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

4、协助管局党委对所属单位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民主测评。

5、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管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6、协助管局党委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三条 管局纪检监察部门在管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责任:

1、按照管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署,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下级党委(总支)和管局机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协助管局党委抓好党风廉

9 政教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4、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

第三章 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管局党委负责管局所属农场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管局局直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管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每年

6、7月份,对上半年的情况进行1次检查年底进行1次全面考核;各单位领导班子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管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内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察和年度考评等工作,以及惩防腐败体系检查有机结合,必要时进行专门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每次考核结果由实施考核部门综合情况,向管局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实施考核部门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改正。在考核中发现需要追究责任的严重

10 问题,由管局党委研究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农场导班子及成员、局直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管局机关部门负责人每年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管局党委和纪委进行1次专题报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管局党委要求,具体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规定》的全面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甚至拒不办理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

11 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4、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5、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6、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12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完成任务不好、群众反映较大的单位给予批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长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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