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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X职业技术学院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省委、省教育厅、省卫计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院改革发展紧密结合,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并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政策、法规,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体现学院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廉政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部门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卫计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行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领导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室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结合分管部门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要专题研究和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组织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学习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文件、决议决定和会议精神,抓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四)贯彻执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公开办事程序、办事规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七)支持和协助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完成涉及分管部门所辖范围的案件查处、专项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建议,积极协助学院党委、行政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党委、行政的要求和学院实际,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协助学院党委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各级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违纪违规案件;

(四)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指导、协调以及执纪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学院纪检监察做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与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由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国家和学院规定,隐瞒截留应上交学院的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人才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基建工程、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职工和上级交办的控告、申诉或违法违纪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办理和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学院纪检监察做好监督责任。学院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学院纪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院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发生问题后,能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追究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究;各部门及负责人责任追究由学院党委进行追究。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由上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及负责人由学院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会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调查并交由学院党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并组织实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追究集体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及负责人,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各部门负责人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负责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当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考核中弄虚作假、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责任制考核、审计监督、巡视检查、干部考察、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及领导批办、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XXX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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