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中小学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活力充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蕲春教育事业全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优化教育人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利于教育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以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教育系统公办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职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师基本素质和要求 第四条
教师应具有的基本素质
1、政治素质: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教学素质:具有独立承担至少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的能力,具有运用教育教学理论于教育教学实践的创新能力;具有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能力;具有熟练掌握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承担优质课和创新课的能力。
3、科研素质:具有收集教育信息、善于总结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具有实施教育教学研究并撰写研究论文的能力;具有针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
4、管理素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胜任班主任工作,有加强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活动和课外活动能力。
5、心理素质:具有在生存中的竞争能力、发展中的创新能力、变革中的应变能力、进取中的博学能力、挫折中的自控能力和合作中的宽容心态。
第五条
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和计算机技能达到与任职学段、学科相应的等级。
第六条
教师要通过脱产进修、函授、自修等途径获得对应专业的提高学历。到2015年,小学教师达到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研究生学历人员要达到一定比例。
第七条
关爱学生成长,尊重学生人格,重视学生个性发展,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和帮助后进生、学困生。
第八条
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严禁以教谋私。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禁止接受学生或家长的馈赠,禁止有偿家教。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科学制定并认真执行学年、学期教学教研计划、班主任工作计划。 第十条
潜心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参加各项教研活动,认真备课、讲课、辅导和作业批改,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教师坐班制度、签到制度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三条
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严于律已,宽以待人,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以主人翁的精神向学校建言献策,注重与学校领导和同事的沟通交流。
第十四条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党纪政纪、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师德师风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教师编制
第十五条
中小学编制标准,按鄂政办发[2001]112号文件执行,即:小学师生比为1:21.6,初中师生比为1:16.8,高中师生比为1:13.8。对承担示范、实验教学任务的学校、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可按1-4人增加专任教师编制。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编制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在县定编制范围内,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
严格定编定员,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严格编制管理。严禁外系统无故占用或变相占用教师编制,清理在编自动离岗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第十九条
控制和规范城区和乡镇办政府所在地学校的教师编制,鼓励并实施教师向农村学校、山区学校流动。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学校领导职数。学校领导必须带课,并与任课教师同等考核。学校管理人员职责分明,精兵高效。
第四章
教师招录与聘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教师选拔补充机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办法招考公办教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度。要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实行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公办教师落聘后,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代课教师落聘的,一律予以辞退。
第五章 教师调配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小学教师交流机制,每年交流比例不少于10%。
第二十四条
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都要进行合理交流,引导和鼓励教师向缺编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第二十五条
新补充录用的教师必须到录用学校任教,任教满五年以上方可流动。招聘的农村新机制教师按省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镇教师应轮流到农村学校支教,支教时间不少于一学年。支教学校和受教学校要加强对支教人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城镇学校要对口支援农村、山区学校,开展 “手拉手”、“结对子”、“送教下乡”等活动;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共同提高。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之间教职工调配,由教育局负责;乡镇办内教职工调配,由乡镇办中心学校负责。调配原则:控制城区、倾斜山区、人尽其才、顺向流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教师进城。各农村学校要做好教师队伍的稳定工作,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城区学校如有空编或结构性缺编,先向教育局报告,教育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条
教师调动一律在暑假期间办理。严禁教师私自异动。凡未办理调动手续,到其它学校任教的,一律按照自动离岗处理。
第六章
在职不在岗教师劳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在职脱产进修人员管理
1、脱产进修人员是指经过学校和教育局审批同意,参加了成人高考,且考试成绩合格被高等师范院校正式录取的,进行高一层次学历教育的在职教师。
2、脱产进修要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运转的前提下进行。鼓励教师参加函授、自修等学历教育活动。未经批准脱产进修的,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
3、进修学校必须是省内高等师范院校,且进修专业与所任教专业一致。
4、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应积累基层教育工作经验,教龄五年以上方可申请脱产进修。
5、脱产进修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享受年度考核、调资晋级等待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6、要加大对脱产进修人员的跟踪管理,加强与进修高校联系,建立脱产进修人员档案,每学期开学时向县教育局上报脱产进修人员情况。脱产进修人员在脱产进修期间在外从教经商打工,按自动离岗处理。
7、脱产进修人员,不得提前参加进修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时间。进修期满按时回原学校上班,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在职病休人员管理
1、在职病休人员是指具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经学校或教育局审批同意治病的在职教职工。
2、要关心教职工身体健康,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职工体检,学校工会要建立探望生病和住院教职工制度,了解他们的病情及康复情况。
3、病休人员要办理病休手续。病休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由学校和中心学校审批;三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政工股审批;三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领导审批。
4、送交教育局审批病休所需材料 ①病休人员个人申请,学校、中心学校签署的审查审批意见。 ②学校工会看望病休人员详细病情报告及意见。 ③病休人员县级及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和病历等材料。 ④育龄女教职工病休的,同时提供近期妇检证明。
5、对没有办理病休手续的,或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病休手续的人员,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利用关系获得医院病休证明的,一经查实,同时通报县卫生局等部门追究相关医院和医生的责任。
6、病休人员在病休期间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享受年度考核,调资晋级等待遇,原则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大病或家庭十分困难的由各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7、建立病休人员档案,每学期开学后向教育局上报病休人员情况。
第三十三条
加强在职内休人员管理
1、内休人员是指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体弱多病,难以从事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学校集体研究同意在家休息的在职教育工作人员。
2、内休人员必须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由县属学校或乡镇办中心学校集体研究审批。
3、内休人员在内休期间,可在家休养,学校如有工作需要,可随时安排上班。内休人员一经查实在外从教经商打工者,一律取消内休资格,责令回校继续工作,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
4、内休人员在内休期间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享受年度考核、调资晋级等待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5、严格控制内休人员数量,严格履行内休人员审批程序。未办理内休审批手续的,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
6、建立内休人员档案,每学期开学后向教育局上报内休人员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职人员外借。
1、外借人员是指被教育系统外的单位借用的在职教育工作人员。
2、严格履行外借人员审批手续。凡未经审批的,一律按自动离岗处理。
3、外借人员由教育局审批。
4、外借人员在外借期间享受调资晋级等待遇,原则上不连续计算教龄,停发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特殊情况须报教育局审批。
第三十五条
坚决杜绝在职人员私自异动
1、私自异动是指在职教职工未经教育局同意和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私自到教育系统内其它单位上班的在职教育工作人员。
2、及时劝告私自异动人员回原单位上班。不听劝告的,上报教育局,并停发工资,作自动离岗处理。
3、严禁学校私招乱雇行为,严格追究接收学校和校长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规范因事请假销假制度
1、事假是指在职教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假期或由于教职工因家庭和个人原因需要临时短期的请假。事假由学校或乡镇办中心学校负责审批。
2、事假必须是短期行为,理由要合理,事实要充分。
3、婚假和产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婚假为3天,晚婚可增加15天;产假为90天,晚育可增加30天。
4、严格控制教职工请事假。除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假期外,一学年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按旷工处理。
5、除国家规定应享受的假期外,其它事假均要扣除教师请假期间的绩效工资。
6、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15天的按自动离岗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职人员自动离岗
1、自动离岗是一种严重违反教育劳动人事纪律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解聘。
2、及时报告自动离岗人员情况。对自动离岗的要及时通知限期回校上班,并做好记载。对拒不回校上班者要及时上报教育局处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律追究学校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整理自动离岗人员离岗有关材料,依据程序办理自动离岗人员解聘手续。
凡发现本校教职工自动离岗的,学校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向离岗人员下达限期返校上岗通知书。
对拒不返校上班的自动离岗人员,离岗15天后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局打专题报告,报告中要写明:①离岗人员的基本情况;②说明离岗人员的离岗时间;③学校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离岗人员情况;④学校和中心学校对离岗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并附其它辅佐性证明材料(如教务处、政教处有关记载)。
4、离岗人员在接到学校限期返岗通知后能按时回校上班的处理办法:①不予解聘,但要加强对离岗人员的批评教育,同时扣发离岗期间所有工资和福利待遇。②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③工作安排。如学校工作需要,可安排在本校任教。如本校教学岗位无空缺,可换岗从事学校中后勤工作,或调离到急需教师的边远农村学校工作。乡镇办学校的调离由中心学校调配,县属学校的上报教育局,由政工股进行调配。对不服从安排人员一律作自动离岗处理。
第七章
教师职评与考核
第三十八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向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骨干教师倾斜。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科学制定职评考核方案,鼓励优者从教,教者从优,克服论资排辈现象。
第四十条
城区教师必须要有两年以上农村任教经历,方可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
根据教师的基本条件、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制定科学考核方案,做好教师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四十二条
做好教师年度考核工作。要把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重点考核教师德能勤绩廉。教师所教学科教学成绩在本校后三名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教师的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先选优及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八章
教师人事档案
第四十三条
教师人事档案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教师进修培训、任免奖惩、入党入团、考核鉴定、资格认定、晋职晋级、退休退职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或教师本人要及时将教师档案材料送县教育局档案室归档,不得随意抽减、添加和涂改,甚至销毁。
第九章
教师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和教育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表彰可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表彰材料归入教师人事档案,作为日后考核、聘任、晋职和工资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表彰奖励原则,坚持推荐、评议、审核、公示的表彰奖励程序。
第四十七条
教师若有违纪违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受到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职,不增薪级工资。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用,并执行降级后的工资标准,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开除等纪律处分: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育教学水平差,无故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组织纪律,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3、擅自旷课或无故旷工的;
4、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教师形象的;
5、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未达到规定学时的;
6、搬弄是非,诬陷他人的;
7、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辍学的;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
9、从教不廉,有乱收费行为或组织参与有偿家教、有偿招生、违规举办各类培训班活动的;
10、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1、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违反考试规定的;
12、诋毁、歪曲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思想观念的;
13、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1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5、有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为的;
16、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7、其它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一律予以开除。
第五十条
教师被解聘或开除后,其聘用合同及劳动人事关系随之解除,其人事档案转递到县人才交流中心托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