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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及教师奖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9: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职工考勤及常规检查奖惩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使学校的就学秩序井然,教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西藏自治区中小学校管理规定》、《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一条 教职工因病、事假需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填写学校编制的请假报告单,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旷工处理。

第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按本规定合理,均衡地安排和审批教职工的请假,保证教学、管理的正常运行。负责教职工考勤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并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归档。

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组织实施,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定时或不定时进行考勤检查或抽查,逐日登记教职工考勤、坐班情况,向全校内通报。

第四条 根据《昌都地区教育系统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教职工一学年请假累计不得找过4次(含临时请假)。

第五条 请假的程序;教职工凡是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学校编制的请假报告单后,按照请假天数交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领导)审批。经审批后,请假报告单交学校办公室盖章生效。生效后,请假报告单由本人上交教务处归档。请假报告单因本人未及时上交教务处,造成教学事故的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的,可有家人或委托他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代为办理。紧急情况请假的,均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返校后,在考勤记录处按期销假,对无证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以旷工处理。

第八条

未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无效请假。无效请假按旷工论处。

第九条 请假的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的事假有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有负责人签注意见再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事假有学校校长签注意见,再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再有局长审批。

第二章 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待遇

第十条 事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

教职工有私事尽量安排在假期期内, 若有急事需请假的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事假一般限制在五天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10天,每学年期不得超过20天)。

二、待遇

1、教师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工资50元、临时工事假每天扣除当月工资的40%、

2、事假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3、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0天,每学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教师,不参与评优、评选。

第十一条 病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

1、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视为病假。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病假分零星病假、住院病假两种,凡未出具住院证明的视为零星;出具住院证明的视为住院病假。

2、教职工住院,必须将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予准假,并要做到按期销假。

二、待遇

1、零星病假:零星病假一律按事假办理。

2、住院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但为出全套住院手续的教师每天扣除当月工资20元。临时工每天扣除当月工资的10%。

3、病假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第十二条 婚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

在工作期间婚假的教职工,凭结婚证明向学校请婚假,结婚的准请假为7天,并要做到按期销假。一般提倡在寒暑假办理婚事。

二、待遇

1、婚假未超过7天的,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及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2、婚假超过7天的,一律以事假或旷工办理。

第十三条 丧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 本人直系亲属死亡,可向学校申请丧假,准请丧假15天.(15天含路途时间)。并要做到按期销假。

二、待遇

1、丧假未超过的,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及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奖金。

2、丧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一律以事假或旷工办理。 第十四条 产假期限及待遇

一、期限

女教工分娩,可向学校申请产假,正常产假期限为120天.经本人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后,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240天,但必须以准假证及销假证的日期为准。

二、待遇

1、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但不得享受学校发放的福利和奖金。

2、产假超过规定的天数的,一律以事假或旷工办理。

第三章 教学常规考勤

第十五条 旷教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课堂空堂的,视为旷教。

2、无正当理由,迟到10分钟的,视为旷教。

3、无正当理由,教职工中途离开教室超过10分钟的,视为旷教。

第十六条 旷工界定

1、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未到学校上班的,均视为旷工。

2、请假批准期限已满,未办理续假报批手续,超假未归的视为旷工。

3、经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视为旷工。

4、在外上课的离开操场、学生10分以上的视为旷工。而且造成事故一切自己承担。

第十七条 迟到的界定

1、凡上正式课铃向后任课教师还未进教室的均视为迟到。

2、凡学校组织的考试,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监考、阅卷的均视为迟到。

第十八条 旷教、旷工、迟到的处罚

1、旷教一节扣罚当月工资300元,同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20%。

2、旷工1天扣罚当月工资500元,并同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50%。

3、旷工超过15天的,报请县教育局予以处理。

4、迟到5分钟以内的扣罚当月工资20元,迟到5至10以内的扣罚当月工资50元,迟到10分钟以上按旷教处理。

第十九条 坐班考勤

上午1-4节,下午1-3节课,没课的教师必须遵守坐班制度,有特殊原因的,必须向行政值班人员请假。未坐班,一次扣罚当月工资20元。

第二十条 上岗正

所有在职员工上岗必须佩带上岗证,若发现无证上岗的现象,发现一一次扣罚当月工资20元。

第四章 德育日常考勤

第二十一条 升旗仪式

未参加升旗仪式的,一次扣罚当月工资100元,升旗仪式请假的扣罚20元。

第二十二条 课间操

课间操所有教师一律出操,不带操、不做操视为缺操,缺操的一次扣罚20元。

第二十三条 教师集体活动

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一次扣罚当月工资100元,活动时校领导的电话不接或活动结束时到的扣除当月的电话费。

第二十四条 教工大会

未参加教工大会的,一次扣罚当月工资100元,教工大会请假请假的扣罚20元。

第二十五条 卫生

1、班主任要每天安排学生扫卫生区、厕所卫生两次,没有执行的罚班主任20元。

2、教室卫生每天扫三次,每月进行大扫除一次,没有执行的罚班主任20元。

3、宿舍卫生每天扫三次,没有执行的罚包宿教师20元。

4、个人卫生差的班级进行全校通报或相应惩罚20元。

5、教师宿舍门口卫生差的罚50元。

6、德育处每周一必须公布一周的卫生检查结果并同时颁发流动红旗(一个流动红旗奖金50元)。 第二十六条 学生集体活动

凡参加集体活动,均须整队进行,保持队伍整齐安静。队伍行进应保持一定间隔距离,做到“三不”,不讲话,不拥挤,不吃零食,违者班级的班主任罚20元。 第二十七条 学生集会

按时整队入场,按指定座位入座;开会时专心听讲,不讲话,不做小动作,不东张西望,不吃零食,不随便离开座位;会议结束,不拥挤,不翻越凳子,按次序退场,违者的班级的班主任罚20元。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

1、不按时关教室门、窗户一次罚10元。

2、没有填写每学期的班主任工作手册者罚300元,并同时扣除班主任两个月的经费。

3、每月出一次黑板报,少一次罚50元。 第二十九条 值班与加班

1、维稳值班,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重大节日,敏感期间需要24小时值班的,每天给予值班人员补贴50元,白天按20元计算,晚上30元计算,学校门卫不得按此予以补贴。

2、凡维稳值班缺席1次,取消当日的值班补贴,并罚500元。

3、值周教师缺1次,罚款100元。

4、没有完成值班任务的做相应的惩罚。

5、维稳值班没有填写值班记录罚款50元。

第五章 教学常规惩罚

第三十条 学校教务处要按期进行 “三查”工作:即一查教师备课;二查教师作业批改;三查听课记录.检查以每月一次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备课必须以任课教师制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检查是否做到了提前一周备课的要求.没有达到提前一周备课要求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做到有批有改,作业量要适中,不允许过少.每周作业批改要求不少于四次,读背另行布置.没有达到一周批改四次作业要求的教师,每次处罚50元。

第三十三条 作业必须全批全改,作业批改要及时,应做到不过日、作业批改要标明日期。各类作业批改一律用红笔,不得在整张作业中打一个“√”,每次处罚30元。

第三十四条 对少数学生的作业要写上简单的鼓励性评语,不能只是简单判断对错。可用相应的标记(如:小红旗、五星、笑脸等)给予肯定;每月检查作业如发现没按要求的,每次扣20元。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测验,但要控制测验次数,每单元保证测验一次周考,每月一次月考。每次检测后教师应及时批改、做出成绩统计交教务处保管。如少一次扣罚200元。

第三十六条 作业由教务处人员亲自抽查,任课教师不需要上交。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辅导,辅导主要针对差生,任课教师对辅导要有计划、内容、对象、时间(提倡教师下班指导,利用学生早间、午间、晚间等时间),每周至少各进行2次,做到每次都有记录,如少一次扣50元。布置适量的辅导作业,教师要进行及时批改。作业每周至少1次。少一次扣20元。

第三十八条 鼓励教师积极推行听评课制度,在听课﹑评课的过程中领悟要点,查找不足.听课记录要真实,禁止捏造.听评课次数;一般教师听评课每学期不少于20节,教研组长每学期不少于听评课25节,教务主任及教学副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校长每学期听课不低于10节。一学期听评课量达不到标准者处罚50元。

第三十九条 如果因教务处没有履行好“三查”工作而造成的后果,将追究教务处的失职,视情节予处罚,并同时扣除学校发放奖金的50% 第四十条 每位教师一定要合理利用课堂40分钟,上课期间禁止教师坐着上课,禁止玩手机,穿拖鞋上课,违背师德被家长举报。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处罚50元。

第四十一条 教师在教室里抽烟,如发现一次50元。 第四十二条 所有课程的编排﹑调整﹑变动必须由教务处执行,禁止教师私下调整课程,如果发现教师之间擅自调课,将追究双方责任各罚50元,任课教师未带教案上课罚50元。

第四十三条 教研组长每四周进行检查教师备课、听课。教研活动每周一次,都需要文字记录、图片。没有执行的组长处罚50元,同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30%。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每位教师都必须认真履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布置的工作,如超期或未完成工作,一次50元,同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10%。

第四十五条 没有完成教学任务、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经教育任不改正的,发现一次扣100元 ,并扣除学校发放津贴的60%。

第六章 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教师考勤有格桑多吉、旺措同志负责。

第四十七条 临时工考勤有巴桑次仁负责。

第四十八条 教学常规考勤巴桑次旺、巴桑泽仁同志负责。

第四十九条 德育日常考勤有江村罗布、拉巴来桑同志负责。

第五十条 教学常规惩罚有巴桑次旺、巴桑泽仁同志负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考勤管理制度将作为教职工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内容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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