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村中心小学短期用工
劳 动 合 同 书
用人单位(甲方): 韶关市浈江区新韶镇黄金村中心小学 劳动者(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雇用 为短期临时代课教师。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限( )年, 其中试用期 月。
第二条
工作任务
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整乙方工种,适当增加工作量。
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从事 学前班临时代课教师
第三条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乙方的工资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每月月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每月
元(含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人民币。学校发的福利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可享受与在职教师同等待遇。
(二)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从2006年4月起在合同期内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乙方以个人的名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共272.23元,凭单到甲方处报销。甲方发给乙方的工资则按每月570元-272.23元=297.77元。如乙方要求在2006年4月之前补缴社会保险金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放弃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则交一份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金的书面申请给甲方。
第四条
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分配,积极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甲方有权辞退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做出有损学校声誉和形象的行为的人员。
第五条
终止、解除、变更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或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本合同终止,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约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①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甲方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④上级有关政策、有规定辞退乙方时,学校有权无条件辞退乙方。;⑤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试用期内的;②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③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六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
如有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第七条 劳动争议
如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或在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合同生效之日,即是以前所签合同失效之时。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经签证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临时用工不在合同期内的社会保险不能在甲方处代购。
2、在合同期内乙方所发生的安全、疾病、意外等医疗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如乙方在聘任期自动辞职的,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否则扣除
乙方两个月的工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