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0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集团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并应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集团所属从事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其他单位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八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十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邻近高压线隔离防护、配电箱(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和漏电保护器、变压器、低压配电线路(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的电缆、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等)、接地保护装置、低压灯具等。

2、洞口、临边防护:临边(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临边、基坑周边等)防护设施;洞口临边防护设施(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通道口等);以及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戒绳等。

3、机械设备: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卷扬机、垂直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更新等。

4、高处作业防护:脚手架封闭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档脚板、水平防护栏;水平式安全网;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操作平台、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5、交叉作业防护:为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的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6、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泵房及设备、消火栓、消防水管、消防箱、水龙带及配套器材、灭火器,以及施工现场防火、防爆所需其它设备或器材的安装、维护、保养、更新等。

7、职业病防治:防尘、防毒培训教育、检验、检测、技术措施、劳动保护等。

8、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指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包括安全、环境保证体系评价、认证、复审;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镜、防噪音耳罩、专用防护鞋(包括绝缘鞋)、手套(包括绝缘手套)等。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包括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含培训费、授课费、资料费、差旅费等,以及安全培训教育光盘、放映设备的购置、制作),安全标志、标语(横幅)、宣传画、背景布、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购置、制作及安装。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文明施工措施支出:施工现场围挡和大门、企业标志、图板、地面硬化处理、排水沟、绿化;材料、构件、料具等存放处悬挂的标牌;扬尘治理(包括洗车、降尘设施设备)以及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施工现场设置的分类存放密闭式垃圾站及清运;施工现场其它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保证道路畅通和排水设施通畅等维护费用等。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安全费用帐务、制定提取和使用程序;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程序进行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财务管理人员应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并应满足本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需要。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会同财务部、纪检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集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建工集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建安〔2008〕278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