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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建筑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科学管理,节约能源,防止污染,严格监控,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均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所有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部均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置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相关责任。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提出本单位相应的方针,制定具体目标,审核本单位环保规划;

(二)组织建立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体系; (三)审核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制定分级责任制,指导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四)召开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环境保护形势,提出防范要求,审核整改措施计划,检查督促落实;

(五)对本单位环境保护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包括有分级责任、检查落实、预防措施等内容的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根据本单位环境保护领导机构的决定,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规划和中长期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检查和监督,督促有关责任部门落实措施,防止污染,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四)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运行情况,负责持续改进;

(五)配合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单位各类环境保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本单位责任部门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六)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四章 检查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集团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集团各单位内部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环境保护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十一条 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以及预警、应急救援预案的执行情况;

(三)作业场所的环境评价及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四)过程控制记录及相关资料的整理情况; (五)对分包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情况;

(六)环境保护事故报告及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持续改进情况。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十二条 环境事故分为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破坏事故二类。

根据1987年9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根据其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环境事故引起生态破坏而危及周围人员、建筑物、船机设备等安全的,事故单位在采取紧急抢险措施的同时,必须及时以事故快报表(详附表)的形式书面报集团安全质量监督部。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环境治理,防止事故影响范围扩大,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组成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为主的调查组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应及时将事故调查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意见及事故的处理情况、整改措施一并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备案。

第六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并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及企业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或给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级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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