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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48: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切实预防污染,不断提升公司环保管理水平,以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为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环保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本公司环保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目标落实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环保法规落实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预防部署工作,负责公司全面环保工作;

第三条 分管环保的副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总经理完成环保各项工作;负责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负责审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污染源的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负责对环境保护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有关人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环境事故工作。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经理是本公司环境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公司范围内环境管理工作监督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环保考核工作;负责省、市(区)、县级环境保护文件精神的传达工作。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环保管理员是本公司对上级环保部门上报工作责任人;负责协助环保部经理完成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环保设备停启上报工作;负责环保资料、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向公司主管环保副总汇报环保工作。

第六条

机动部经理是本公司环保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工作;负责环保设备改造、新建项目可研编制上报审批工作;负责环保设备外委维修工作。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本公司环保设备工艺管理监督检查责任人;负责环保设施工艺系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公司环保设施工艺调整工作;负责监管公司节能减排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主任(经理)为本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方针和目标,环保制度编制实施;负责明确本单位区域内环保责任人;负责预防环境污染工作;负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保、污染物治理等方面要切实做到布置、检查、总结生产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环保工作;负责上级环保部门文件精神传达落实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机电设备主任是污染物防治设施维护、维修第一责任;负责环保设施检查、维护、维修组织工作;负责环保设施检修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工艺主任为本单位环保设备运行第一责任人;负责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保设施设备工艺系统调整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检查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成本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工艺工程师为本单位兼职环保员;负责环保设备运行统计数据上报

工作,环保设备操作培训工作;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传达落实,负责监管环保设备运转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协助工艺主任主抓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设备工程师为本单位兼职环保设备管理员;负责环保设备档案填写工作;负责协助设备主任对污染物防治设施维护、保养、检修组织工作;负责协助设备主任环保设施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中控操作人员是操作区域环保设备运行第一责任人;负责环保设备运行监管工作;负责本区域排放物污染超标情况的工艺调整工作;负责本操作区域环保设备故障上报工作;负责环保设备运行数据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人员是岗位划定范围内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污染治理工作;负责本岗位区域环保设备巡检工作;负责本岗位区域环保设备巡检记录填写工作;负责对环境污染及隐患情况按程序进行汇报工作。

第三章 环保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体系,成立环保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环保责任人及职责,完善环保设备运行档案等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保证环保设备的运行同主、附机运行同步,主机运行,环保设备必须运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环保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岗位操作管理,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作好环保设备的运行记录,定期向环保负责人汇报现场情况。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停用环保设备,如果因特殊原因要停用环保设备,必须报经安全环保部许可。由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否则由安全环保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时,须报安全环保部及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治理设施必须保证完好运行,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铁岭市环保局的管理规定要求。不准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准超标超量排放,不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二十二条 本岗位员工要熟知本岗位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及运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环保设施出现故障,岗位、中控要记录清楚及时报安全环保部并组织检维修。

第四章 水防治环保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实现雨、污分离,通过严格管理,实现污水零排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活污水、生产污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污水污染,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机动部负责生活用水、污水处理站、厂区给排水管网设备的巡检、操作、维修维护工作,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净化处理工作和污水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品质管理部负责日常污水处理站、生产用水水质化指标的化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体员工要节约用水,严禁跑、冒、滴、漏,严禁长流水,发现有缺陷的水嘴、接头、阀门等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更换。

第三十二条 污水实行雨、污分流体系,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必须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做到污水“零排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违法排放。

第三十三条 在贮存、使用、装卸过程中泄漏的氨水,必须采用相应安全处置措施回用、处置,不准排放到厂区雨、污、生活管网内。

第三十四条 日常、生产、检修过程中的油类、酸液、碱液、化学药品、废液、垃圾,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设施回用、处置,不准倒入、排入水体管网内。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清水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直接排入、倒入公司水体管网内。

第三十六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坑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水池区域内,设置排污口。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水池区域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

第五章 大气污染预防整治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防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公司环境,保障员工人身健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大气污染预防整治。

第四十一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坚持规划先行,转变环保理念,加强对生产过程、燃煤使用、扬尘等造成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公司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与总量,使本单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十三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污染管理责任,公司各污染单位应对已有污染破坏应进行积极治理,对已造成污染破坏的治理按大小规定时间完成治理,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一般污染不能超过12小时完成治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条 应当采取措施对设备进设施进行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一条 严禁从平台、库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乱扔杂物。

第五十二条 应当采取密闭、及时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三条 原燃材料、熟料、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公司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不包括窑内)。

第六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公司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六条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环境的声音。

第五十七条 在新建、技改等购置设备时设备选型上尽量选择噪声低的设备或加装消声器,如发电工段排气口,风机的进、出口及压缩空气机的吸风口加装消声器,以降低这些设备的噪声。

第五十八条 噪声源车间应采用封闭式厂房,同时采取车间外绿化,以其屏蔽作用使噪声受到不同程度的隔绝,门窗不准任意打开,放任噪声超标排放。

第五十九条 较大的机泵对电机采取消声治理,室外成排安装的机泵还要采用隔声屏障,以改善噪声敏感区的环境。

第六十条 对开、停工和检修时产生的临时噪声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第七章 环保检查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环保监督管理,提高和改善公司现场环境质量,切实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六十三条 环保检查就是对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涉及环境污染和生产持续进行并产生的相关因素进行的各种巡视;

第六十四条 检查分为:日常、定期、专项、节假日环保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根据检查结果纠正违规行为,汇总检查不合格项,下达整改通知,并负责审查复检,并对不合格项进行批评、处罚、通报。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管辖内环保工作进行常态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第六十七条 发现排污隐患和违规排污行为应及时整改或纠正,达到从源头预防污染的目的。

第六十八条 检查内容

第六十九条 检查是否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现场书面文件类是否齐全,如:环保相关制度、环保管理设备档案、操作规程、培训考试记录、检查记录、点检记录、运行记录、检维修记录、私自篡改、伪造检测数据行为等。

第七十条 现场各项环保标识是否清晰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七十一条 废水、废气、噪声是否有违规排放现象。

第七十二条 润滑油、有毒有害液体、氨水、化学药品是否私自倒入排水沟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放或回用。

第七十三条 窑平台、库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乱扔杂物现象。.

第七十四条 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半小时上行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或未通知运维公司运维及时运维行为,设备故障或停窑未及时记录未按要求上报。

第七十五条 .岗位休息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工具箱上面无杂物、无积灰,室内环境清新。

第七十六条 污染物防治设施故障或损坏为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任意排放的行为。

第八章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为加强公司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七十八条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第七十九条 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八十条 一般环保事故

第八十一条 因工艺或设备等故障,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影响周围环境,时间较短的。 第八十二条 .环保设施未及时开启在1小时以内且影响周围环境的;排放口排放浓度超标在1小时以内;环保设施出现故障,造成污染在1小时以内;.因工艺变化造成局部跑灰、冒料在1小时以内。

第八十三条 重大环保事故 第八十四条 因工艺或电器、设备等故障,造成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持续超标排放,污染周围环境,影响很坏的。

第八十五条 窑尾增湿塔正压冒灰在1小时以上;收尘粉尘严重超标排放在1小时以上,.窑尾收尘器回灰输送系统设备故障导致现场卸料3小时以上;收尘器因故障造成布袋损坏,造成超标排放3小时以上;因超标排放让上级环保部们造成罚款的。

第八十六条 特大环保事故

第八十七条 不能停机处理或缺少备件无法检修,造成污染物超标严重,持续时间长,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影响极坏的;放射源造成人员伤害或丢失;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持续排放超过三天以上;因其它原因造成环保设施损坏导致长时间不能投入运行;.造成水污染事故。

第八十八条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通报处罚的。 第八十九条 其它环保事故按重大环保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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