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教师行为十不准
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切实解决个别教师政治立场不坚定、言行随意、职业纪律涣散、师表形象不佳等问题。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教育局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博乐市教师行为十不准》,请各学校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并结合学校实际逐条研究落实。各学校要将《博乐市教师行为十不准》在教师的办公室、会议室等处上墙张贴,广泛接受监督。
市教育局纪检委将对此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博乐市教师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言行及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思想。
二、不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或不接受上级部门、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和日常工作。
三、不准任意调课、停课、拖堂、无教案上课,让学生批改作业,布置机械重复大量抄写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四、不准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随意驱赶、劝退和开除学生。
五、不准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从事有偿家教或诱导、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六、不准训斥、侮辱家长,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和请吃,或要求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七、不准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酒后上课或在校园内抽烟。
八、不准在上班期间上网聊天、炒股、吃零食、离岗逛街。
九、不准在公共场合谈论有损学校声誉和教育形象的言行。或浓妆艳抹、穿戴奇装异服和不符合教师身份的服饰。
十、不准参与赌博,以及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
《博乐市教师行为十不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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