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州区教师行为十不准(试行)
一、不准有背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有损害祖国主权和尊严的言行;不组织、不参加、不支持非法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二、不准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宣扬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荣誉、待遇等;不拨弄是非,拉帮结伙;不打击报复,挟私诬告。
四、不准在校园内饮酒,打扑克、麻将;不说粗话、脏话,穿着打扮要朴素大方得体,不化浓妆,不穿异服,首饰佩带得体,谈吐文雅,行为端庄;不在教育教学区域和学生面前吸烟;不在授课期间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五、不准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随意停课、缺课、调课,不断堂,不拖堂;服从学校安排,不擅离职守,不在校外兼职、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
六、不准讥讽、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七、不准随意将学生逐出课堂,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
八、不准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加大作业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报刊、书籍、资料,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各种费用。
九、不准以任何借口在任何地点补课、办班,进行有偿家教,严禁强迫学生或介绍学生到指定的补习班补课。
十、不以职责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训斥、刁难、埋怨学生家长;不得参加学生家长的宴请;不得委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不得向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
注:教师行为“十不准”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与告诫、批评、扣发绩效工资、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原州区教师行为十不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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