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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期法治广东论坛征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1:0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写在第11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里的主题感想——公民法治

素质

聆听法治进步的足音,展示法治和谐的力量,第11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到来了。今年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主题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这样一个特别的日子里,全国上下统一动员认真部署,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宪法,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对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写下一点对“公民法治素质”这一主题的浅薄感想。

一、法治内涵的本土文化传承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古书中。《晏子春秋·谏上九》:“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有时并非作为一个词组,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奢)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法家提倡的“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当代的法学研究中有时把“法治”与“人治”相对。这种提法不准确。因为依法治国并不排除”人治“的成分,任何法律条文最终还是要人来执行,所以“法治”与“人

1 治”并不对立。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维度下的法治内涵新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 2 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公民法治素质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公民法治素质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察: 1.公民的法治素质对法律制定的影响。法律制度完善,法律具有科学、民主、正义等品质是法治实现的基础。所以法律制定是法治的首要环节。通常,我们对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对法律制定的影响关注较多,而公民的法治素质对法律制定的影响却重视不够。但实际上,公民的法治素质较高,对一个国家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起着积极的作用。

2.公民的法治素质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实施是指国家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这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法律,也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实施是法治实现的关键环节。法的顺利实施固然与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关,但是公民的法治素质也是绝不能忽视的一面。

(l)各级政府公务人员具有较高的法治素质是实现“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对于政府中的各级领导干 3 部而言,良好的法治素质必然能够促使其正确的认识法律的地位、本质和作用,树立现代化的法治观念。政府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治素质对我国法治的实现有特殊的意义。法治国的核心是“法律至上”,要求政府行为依法,要求社会以法控制政府。

(2)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治素质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又一重要方面。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司法人员法律素质的高低,对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及时有着重要影响。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法律是否能够被正确顺利地贯彻执行和适用,同时对公民的守法心理也会产生影响。

(3)普通公民的具有较高的法治素质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又一重要环节。首先,具有较高法治素质的公民,具有坚定的守法信念,能够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踏人法律的禁区,而且,这种守法的信念不仅表现在公民守“善”法上,还表现在公民能守“恶”法上。其次,具有较高法治素质的公民善于“用法”,即能够依法取得各种权益。再次,具有较高法治素质的公民具有健康的诉讼心理,在自己受到非法侵害时,能够采取恰当的手段寻求法律保护。从而,一方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私了”等方式引发的违法犯罪事件;另一方面,也使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使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得到充分发挥。

四、法治素质对提高我国公民整体素质的意义

培养和提高公民法治素质必将对提高我国广大公民整体素质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反映在: 1.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对于塑造合格的理性市场主体具有重要作用。合格市场主体的理性包括两个方面内容: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又具备遵守市场规则的自我约束能力。法治素质的提升,法治素质较高的,市场主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守法自觉程度都较高,这就能提供其守法的客观依凭和自我内在约束的思想基础;第二,扩大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求,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化和法治化。个人对市场的法律要求和市场反过来推动个人法治素质的提高的运动,正契合了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本质特征,推动着市场经济健康地向前发展。在此,可以归结出这样一个结论,公民的法治素质是其作为市场主体的一个基本素质。公民的法治素质提高以后,其对法治的认同感会以不同形式转化到他的实践中去。第一就是他对法律的信任增强,从而对于市场经济的信任也会增强;第二就是他对于市场经济依法运作即法治属性的认同,从而在能预测自己市场行为后果的前提下,放心地进入市场。

3.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对于公民法律知识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精神的提升上有重要意义。周永坤教授认为:“如果我们将制度文明从广义精神文明中分离出来,从而在思想观念层面上使用精神文明一词——狭义 5 的精神文明,那么,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的关系就是交叉关系,其交叉部分则为依法治国的非制度部分——思想观念部分,精神文明中与治国方略、法律制度相关的思想观念。”公民个人法治素质的构成中的自觉守法意识及权利、平等意识正是思想观念层次上的精神文明建设,即思想建设,而公民个人法治素质中关于法律知识积累部分则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所以说,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本身就意味着国人在思想文化建设上所取得的成就。

五、提高我国公民法治素质的途径和对策

1.大力提倡和发展素质教育,提高国人的整体文化素养;我国人口素质不高与我国的教育特别是素质教育不发达有直接的关系,这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难处,但教育毕竟是提高公民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随着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今后我们必须渐进地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并应加快教育体制改革的步伐,真正把素质教育摆在教育的中心地位,以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公民。

2.规范和发展法学教育,以培养更多高法治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适应法治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事实证明,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道路的最大阻力不是低素质的百姓,而是法治素质不高的法官。如果处处依法办 6 事,官员则处处受到制肘,会失去大量特权,所以普法的重点首先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而我国当今的情况是一般公民法治素质较差,而法官的素质也不高。根据2007 年调查统计表明,全国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共有干部约85.7 万人,其中具有法学类专科以上学历者仅占23.57%,有本科学历的更少,不到10%,在法院系统中,现有法律干部具有专科学历者不过27%,本科以上法律专业的不到6%。估计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缺口应在40 万人左右,因此,就我国法治需要来说,大力发展法学教育势在必行。应该说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发展很快,但存在的问题也很多,主要表现在教育质量不高上,国外很多国家法学教育是建立在本科教育之上的,即本科毕业后才能开始学习法律,相对于这些国家来说,我国的法学教育起点是较低的,即主要建立在本科起点上,甚至还有专科起点的,这就对教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整体法学教育质量和要求都很低。特别是现在,由于各大高校无限制扩大法学招生,而实际师资力量根本不足,导致大量法学毕业生无论从学识上还是能力上都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有人戏称,现在是博士当成硕士来培养,硕士当成学士来培养,学士则当成专科生培养。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引起足够重视的话,必将遗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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