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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经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17:1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起草说明

为了配合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顺利推出,指导期货公司制定资产管理合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指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管合同指引》的起草背景

2012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试点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协会起草了《资管合同指引》,内容包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委托资产承诺书》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三份文件,以配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顺利推出,指导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的制定和使用。

二、《资管合同指引》的指导思想

(一)遵循试点办法规则要求,引导资管业务合规开展 《资管合同指引》严格依据《试点办法》内容制定,体现《试点办法》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开展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部分原则性要求落实为具体化的合同条款,引导期货公司依法合规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二)借鉴相关行业制度经验,体现期货理财自身特点 《资管合同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证券、基金行业制定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经验,吸收采纳了一些适用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内容,同时针对期货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特点,对期货理财业务中的一些特有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行业特点起草了相关合同条款,以适应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开展需要。

(三)规范合同条款必备内容,保留个性需求拓展空间 《资管合同指引》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的部分内容作出了限定性要求,以必备条款的形式引导期货公司合规开展业务。同时考虑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提供的是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资管合同指引》并未对合同全部条款做出限定,为满足客户个性化投资需求,体现期货公司差异化服务,必备条款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三、《资管合同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列举,对投资于期货类品种具有的风险进行了特别提示。期货公司应当在合同签署前向客户充分说明和解释风险揭示书相关条款,揭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委托资产承诺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委托资产承诺书》即为该书面承诺的格式文本。期货公司在与客户签署资管合同前应当要求客户签署《委托资产承诺书》,对委托身份真实性、委托资产合法性等内容进行承诺。

(三)《合同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服务基本内容、合同双方的声明和承诺、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业务规则、合同的生效、解除和争议处理等合同必备内容。关于《合同必备条款》的若干内容说明如下:

1.关于委托资产金额限制

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客户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与此对应,《合同必备条款》第三条约定客户最低初始委托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双方约定的更高数额。同时,为达到《试点办法》对投资者资金实力的实质性要求,《合同必备条款》还对委托资产的提取进行了限定,只有当委托财产高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委托财产时,客户才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且提取后的委托财产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初始委托财产。

2.关于交易费用收取

由于期货交易具有保证金交易和T+0交易等特点,部分投资策略交易频度可能较高。此时,如果投资管理者能够通过资

产管理账户发生的交易手续费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将可能产生以执行交易策略为名义,以获取手续费为目的进行的不必要交易。为防范此类道德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保障行业声誉和根本利益,《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期货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时不得在交易所手续费基础上向客户加收交易手续费,以防范利益输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期货公司为管理委托资产会产生交易、结算、信息技术等成本,期货公司可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管理费率,将该部分成本支出包含在管理费用中收取。此外,对于使用程序化交易软件等收费软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成本支出,可以依据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向客户收取。

3.关于授权交割

由于期货交易可能产生现货或现金交割问题,为明确期货公司在交割环节中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越权代理风险,《合同必备条款》第十六条要求合同双方就交割涉及的授权方式、授权品种、代理权限、交割后相关资产的处置方式和权限、交割手续费率等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关于统一止损

《试点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为强化公司和客户的风险意识,引导期货公司执行统一止损制度,赋予

客户终止委托的选择权,《合同必备条款》第十三条中约定,当客户委托资产亏损在结算后达到初始资金的50%或约定的更低比例时,期货公司应以约定的方式于结算当日通知客户,此时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前述止损比例可以低于50%,但不得高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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