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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3: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业务类型】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基本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六条 【指导监督】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登记备案】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登记条件】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被采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期货公司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咨询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七)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期货公司登记材料】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六)期货公司最近3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其内容应当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登记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进行登记时,除应提交第九条第

(一)款、第

(三)至第

(九)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第十一条 【子公司登记材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资产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记表;

(三)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同业竞争】期货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同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登记审查】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人员备案】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及其他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及其他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投资经理】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 已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

(二) 具有5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5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

(三)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四)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职责】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二)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三) 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客户分配收益;

(五)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息;

(六) 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七) 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必备要素】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募集销售、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计划份额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会计核算、风险揭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内容。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条 【销售环节】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费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资风险、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刚性兑付。

第二十一条 【收取费用】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费率,也可以约定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第二十二条 【投资范围】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三条 【资产独立】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立账户】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 【强制托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下列情形除外:

(一)投资于除证券以外产品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由具有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二)仅投资于期货类产品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采用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模式进行资金存管;

(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六条 【计划与资产匹配】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产相对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资相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道业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为单一客户开展通道业务,但不得为多个客户开展通道业务。

开展通道业务的,资产委托人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投资管理,自愿承担投资风险;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工作,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期货公司或子公司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聘请第三方机构】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实施日期】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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