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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与检察院建立查办案件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4 01:4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文章标题:市纪委与检察院建立查办案件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力度,落实总书记在中纪委*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根据中纪委*次全会精神和高检院****年工作部署,经市纪委和市检察院领导协商,特拟定市纪委和市检察院在我市范围内查处案件联系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

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交流信息,确定双方负责联系的部门和联系人,建立双方负责同志定期和不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一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急需共同研究的问题,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交流查处职务犯罪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和线索;研究、协调有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需要直辖市的问题。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纪检部门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经审查已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共产党员不构成犯罪,但确有严重错误和问题的案件,应及时将材料移送相应的纪检部门处理。

三、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终结的案件,一般不要公开报道,需要公开报道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四、检察机关或纪检部门收到(接待)属于对方管辖范围的来信(来访),应当及时转送对方处理。

五、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在查办案件的方式和手段上,要实行优势互补。对纪检部门查办的大要案,检察机关可应纪检部门的要求提前介入,协同办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遇到阻力和困难时,应商请纪检部门给予“两规”“两指”等支持。对于可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或举报人的,纪检部门要严肃处理。对于执行本暂行规定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纪委和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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