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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纪委的组织协调

作用

莲湖区纪委 赵鸿远 (2009年4月21日)

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的优势所在。在新时期,群众利益呈现多元化,反腐败的领域在拓宽延伸,越来越涉及到更多个方面和更多个领域,需要更多的组织、部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实现群众利益的最大化,这既是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一个考验,也是进一步提升组织协调反腐败水平的一个机遇。本文拟就如何在

案件查办中发挥区县一级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谈几点认识,请予以指正。

一、案件查办中组织协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在区县党委的领导下,区县一纪检监察组织在反腐败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越来越得以突出,有关部门、单位对纪委的组织协调愈来愈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人民群众对纪委的组织协调也给予新的关注和期望。但是,在组织协调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区县一级纪委组织协调作用的发挥。

(一)信息不通。按照现行模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受理群众举报、检举、控告,群众也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意愿自行选择受理部门。而从法律制度规定上讲,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又是相互独立,各自构成一个封闭系统,系统间信息的传递有赖于相互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的建立。但是,区县层次的部门之间沟通渠道和平台尚未建立,或者信息交流不畅、滞塞。在相互信息不交流传递或传递不畅的情况下,易产生消极后果:一是群众举报信息不能使部门共享,线索的价值得不到充分利用;二是在一信多投的情况下可能形成重复劳动,浪费资源,不利于成本的集约;三是各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因未能传递共享或传递不及时,降低了线索的使用价值。

(二)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被组织协调者认识模糊,接受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一是借口系统独立,部门特殊,不愿意合作;二是借口工作涉密,不便于协作配合;三是借口本职工作忙,人力紧张,视协作配合为份外劳动,不甘心付出;四是借口内部层级请示,影响了协调的效率。

(三)组织协调的领域不宽。从对象上看,协调面有局限性,略显狭窄,组织协调者常常只主动协调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是典型的“拿来主义”,借他人之力为我所用。从深度讲,组织协调多表现在查办案件惩处上,在教育、治本、预防上组织协调工作开展的少。从主动性上讲,对其他部门办理的案件,没有及时过问,没有主动上门提供“组织协调” 服务。之所以如此,客观方面的原因是缺乏沟通平台,信息不畅;主观方面的原因是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不强。

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

针对反腐败组织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树立组织协调者的角色意识,增强组织协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增强组织协调的主动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因此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三大主要任务之一,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应该占有很重的分量,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旗帜鲜明大胆的开展反腐败组织协调工作。另外,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了纪委组织协调的任务之一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新时期腐败现象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发生的一个特点就是跨领域跨行业,可谓“内串外联”,因次从反腐败的这一手来讲,就应该对腐败现象全方位多角度的打击治理,出重拳,更应该打组合拳,这就需要组织协调,这是形势使然。从组织协调的含义和特点讲,主动、积极是组织协调的应有之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讲主动积极组织协调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有之责。

(二)强化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进一步形成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共识,调动各部门接受、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反腐败的积极性。要加强各部门对党章的学习,特别是对《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全面贯彻党章的觉悟水平,增强接受纪委组织协调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加强对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宣传,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内设的纪检监察组织认真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对《规定》的学习贯彻。要宣传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价值和取得的成就,使各部门、各单位充分认识到组织协调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章》和《规定》上来,为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组织协调,维护组织协调的纪律性和严肃性。一是建立线索信息沟通平台,纪委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相互通报有关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举报、控告、检举受理情况,统一分析研究排查,统一部署调查;二是建立案情进展通报备案制度,各部门应把本部门正在办理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纪委通报备案;三是建立组织协调责任制度,各部门应明确接受组织协调的主管领导、责任科室、联络人员,保证组织协调的畅通;四是建立办案人才库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对本部门的办案人才进行筛选,把那些政治觉悟高、业务水平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输入到纪委的办案人才库,供组织协调是调遣使用;五是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对组织协调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按时落实,接受纪委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介绍真实情况。

(四)拓宽组织协调力度层面,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中央纪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做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提出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根据《规划》精神,纪委的组织协调不仅仅表现在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还应拓宽到警示教育方面,延伸到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治本预防上,最大化的实现组织协调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

(五)突出组织协调的及时性、有效性和服务性,为案件的查办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及时性,从线索排查、调查部署、展开调查、突破及其他后续、同步工作,什么时候出现困难,什么时候就及时展开组织协调;二是有效性,组织协调要有成效,对案件的惩治和预防有推进作用,不能搞形式主义;三是服务性,要作办案部门的坚强后盾,围绕案件的惩处和预防开展组织协调,为办案一线鼓劲加油,提供支援,提供服务,不能借口组织协调而给办案增加不必要的工作甚至添乱。

(六)加大自办案件的力度,起好示范带头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中要做表率,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为有关机关部门提供线索案源,用实实在在的反腐成果,用自己的过硬实力证明自己有能力能完成反腐败的组织协调任务,赢得同行们的尊重和赞同。

(七)抓好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增强组织协调的针对性。组织协调者要做查办案件的行家里手,把握好组织协调的时机、部位、节奏,到位不越位不错位,服务不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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