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城市消防规划的科学性,统一城市消防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辖区内所有按国家行政建制设
立的市和镇。
第三条 城市消防规划任务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消防安全、城市消防基础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提出实施意见,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逐步提高城市综合消防能力,最大限度地预知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证城市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第四条 城市消防规划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经批准的消防规划,是城市消防建设工程的依据,与城
市建设同步实施。 第二章 组织编制
第六条 设市城市的消防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消防监督部门联合组织编制。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消防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责成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消防监督部门联塥组织编制。
第八条 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居民点的消防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的共同指导下,由所在镇、区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须具备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资格。委托未在我省注册的省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单项城市规划设计任务审批单”后方可承接城市消防规划任务。
第十条 编制城市消防采用的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消防规划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规划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简明、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表:规划图表(包括图纸和表格)所表达的内容和
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1.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规划图纸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就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图纸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小城市用1/5000,大中城市用1/10000或1/25000;
2.规划表格:表格方式直接、简明表达有关规划内容,表格上应标注表格名称、制表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
各项:
(一)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
2.城市自然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震、
城市经济发展等;
3.城市总体规划资料,包括所确定的城市性质、规划期限、规划范围、近远期人口和用地规模、城市布局等。
(二)城市消防安全现状资料
1.现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运输、储存、供应站点的布局,对城市消防安全的影响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道路不畅的建
筑区域分布;
3.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主要工业区、人防工程、集贸商业批发市场的消防安全现状;
4.城市生命线工程(如电厂、水厂等)、古建筑的状况;
5.城市地下工程、管线布置等资料。
(三)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现状资料
1.消防站现有数量、站级标准、车辆装备、在城市中的分布及存
在的问题;
2.消防可利用的天然水源数量;市政消防供水量、供水管网形式;城市消防用水量;消火栓数量、管径、水压情况;城市消防给水存在
的问题。
3.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及街区其它消防车通的长度、能行状况;
4.火灾报警与消防通讯指挥的状况。
(四)社会消防现状资料
1.公众消防教育状况;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与可燃装修状况;
4.地方消防立法和建章立制状况;
第十四条 城市消防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城市消防规划文本
1.标题:封面注明规划名称、编制单位、完成日期; 封里注明编制单位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编号,编制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合作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
2.总则: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目的、主要依据、规划年限及规划范
围、规划指导思想及原则;
3.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1)确定城市消防分区,划分城市消防重点区段,明确城市重
点防范区段;
(2)确定城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供应站点的设置区域;对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供应站点提供搬迁、改
造方案;
(3)对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道路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老城区、集贸市场,提出改造方案;
(4)确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人防设备的消防方案;
(5)确定城市建筑耐火等级的控制目标与高层公共建筑、地下
工程布置的基本原则;
(6)提出在特大自然灾害、战时等特殊情况下的城市消防安全
设施建设方案。
4.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确定新建消防的数量、位置、用地、站级标准及车辆装备;对现有不适应城市消防需要的消防站提出改造方案;
(2)确定城市消防用水量,提出城市消防给水(天然水源、市政消防给水、消防水池)的建设方案;对城市现有消防给水中存在的
问题,提出新建和改造方案;
(3)确定消防通道的建设方案,对城市、街区等消防通道存在的问题,提出新建和改造方案;
(4)结合消防通讯现状,提出火灾报警、消防指挥通讯系统的
规划方案;
5.社会消防:
(1)提出加强公从消防教育,确定重点防范区火灾的扑救及人员、
物资的疏散方案;
(2)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方案;
(3)建立地方消防法规体系的方案;
(4)完善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和减少建筑可燃装修的目标和要求;
6.近期建设规划: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近期目标和城市现状,从城市总体布局消防安全、消防基础设施、社会消防等方面,分项分年度提出具体的
新建、改建(搬迁)计划;
7.工程投资与经济评估:
提出投资估算方法和依据,进行分项消防工程投资估算与评估;
8.规划实施:
提出确保规划得以有效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城市消防规划主要图纸
1.城市消防安全现状图: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运输、储存、供应站点的分布;
(2)建筑密度高、耐火等级低、消防水源不足、消防道路不畅的
建筑区域分开;
(3)主要高层建筑、集贸商业批发市场和城市生命线工程及文物
古迹的分布;
2.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图:
(1)消防站的分布;
(2)消防可利用水源分布;
(3)城市主、次干道目前消防通道;
(4)消防通讯指挥、教育培训中心的分布;
3.城市消防总体布局规划图:
(1)城市消防分区和重点区段;
(2)城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供应站点的设置区域;
(3)对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供应站搬迁点的确定;
(4)消防站的布置;
(5)消防通讯指挥中心、消防教育培训中心的布置。
4.城市消防通道规划图:
(1)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走向及断面;
(2)城市支路和消防通道走向及断面;
(3)城市重点火灾防范区的人员、物资疏散通道及断面。
5.城市消防供水规划图:
(1)市政消防给水水源、水厂及供水干管布置;
(2)消火栓设置;
(3)可作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分布;
(4)消防水池设置。
(三)城市消防规划表格
1.城市总体布局消防安全工程投资估算表;
列出搬迁、改造、新建工程名称、工程主要内容、投资期限,工
程费用;
2.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工程投资估算表;
分别列出城市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消防车辆及装备等改造、修复、新建工程名称、工程主要内容、投资期
限、工程费用;
3.社会消防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期限和费用;
4.其他表格
(四)附件(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汇编)
第四章 规划审批变更
第十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进行多方案论证和比选,并征求有关
部门和当地市民意见。
第十六条 地级城市消防规划审批前应邀请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作为审批主要
依据。
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消防规划应邀请所在地、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督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评
审意见作为审批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设市城市消防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建制镇消防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变更,由当地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消防监督部门确定,原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方案,并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监
督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和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变更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