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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2:42: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黑龙江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规范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实际出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立既满足城市总体消防安全需求又便于实施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第三条 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地级以上市、县级市、城关镇、其他建制镇及大兴安岭行署所在地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包括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之中的城市消防专业规划,以及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独立编的城市消防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及大兴安岭行署所在地、边贸口岸城镇及具备经济能力、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性质重要的城关镇、建制镇,应当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和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其他城关镇、建制镇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由市(行署)、县(市)人民政

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行署)、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公安消防机构配合;城市

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组织,市(行署)、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

第六条 承担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具备法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第七条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并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给予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批的,应补充编制城市消防建设规划。

第二章编制程序与步骤

第八条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依次分为基础资料收集、城市基础情况分析评价与方案论证、城市消防规划成果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成果鉴定审批四个阶段。

第九条 基础资料收集阶段,规划设计单位应当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收集与城市消防规划有关的如下资料,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之一: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及规划期限、范围、人口、用地规模、布局、道路等资料;

(三)至可追溯期的城市消防机构历史沿革情况;

(四)易燃易爆区、消防安全条件薄弱区域、公共火灾危害突出区域、文物名胜保护区域及油、气、电管线分布等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现状;

(五)城市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公共消防设施等现状;

(六)城市水厂、电厂、医院、电信局、电信分局等现状;

(七)至可追溯期的城市火灾情况。

第十条 城市基础情况分析评价与方案论证阶段,应当科学分析城市基础情况,客观评价城市消防

安全基础因素,找出存在问题,针对城市特点和发展需求,设定城市消防安全目标,提出并对比确定优化的城市消防规划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消防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完成城市消防规划成果的编写制作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消防规划成果鉴定审批阶段,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章编制内容与深度

第十三条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应当设定下述依据、原则和目 标:

(一)城市消防安全目标与原则

包括城市消防安全总体目标和城市消防安全规划目标。

城市消防安全总体目标应当体现城市一定发展时期内消防发 展战略方向和意图,兼顾前瞻性、合理性;城市消防安全规划目标应当体现资金的最大成本效益比率,确定最优化合理的配置。

(二)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在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城市基础因素,确定工业区、仓储区、旧城区、居住区、商业区、城市中心区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区、城市交通运输设施、古建筑、风景名胜区、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等各组成部分在平面和空间上的安全布局任务目标和方案。

(三)城市消防给水

1、综合城市规模、发展需求、火灾历史及潜在火灾风险等 要素,依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确定的城 市规划总用水量,充分论证城市消防总用水量。

2、确定城市给水与消防合并管网系统、采用多种水源互补 等城市消防给水体系,确定对消防给水条件不满足消防需要的棚户区、老城区实施有计划、按步骤改造的要求。

3、确定消防给水给(配)水管网、消火栓及消防水鹤等的 规划设计方案。

4、可根据城市实际需求,确定规划和建设区域给水加压站、适当提高城市给水管网系统的最小管径、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和消防供水量等方案。

(四)城市消防队(站)、消防装备与社会消防组织

确定消防站等级与数量、方位布局、装备配备规模与级别,旧城区消防队(站)改造、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建设、义务消防队建设等目标原则。

(五)城市消防通信

与城市电信工程规划相协调,确定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构成。

(六)消防车通道

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相协调,确定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消防车道的方案。

(七)社会抢险救援

确定与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相对应的公共灭火救援力量优化布局,确定在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抢险救援目标与原则。

(八)其他针对性内容

确定旧城区改造等针对城市个性特点的针对性消防规划方向与原则。

上述第(五)、(六)款内容,可与城市电信工程、城市道路 交通规划一并编写。

第十四条 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消防专业规划的统领和指导下,对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确定的目标、原则做深化、细化,提出具体规定性要求。其内容及深度要求如下:

(一)消防安全规划目标的分类、分期子目标及其指标。

l、消防部队灭火

根据区域火灾风险的差异程度,选择不同响应时间或单一响应时间,确定近期规划建设、消防站的数量、位置,新增消防队伍装备及人员数量;以大、中型站为主,大、中、小型站互为联系、梯次配套为原则,确定远期新建消防站布局、消防站数量、每个消防站责任区面积、自接警起至抵达责任区边缘地带的时间。

2、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确定同一时间灭火次数、每次灭火流量等城市近期、远期消防给水指标及供水保障能力:确定消火栓或上水鹤覆盖率目标,确定近期基本配套完善的、远期普遍配套先进完善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指标;确定近期实现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报警、调动、指挥和信息处理的可逐步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标,及远期能显著提高快速反应和科学决策能力、适应大兵团联合作战需要的先进消防通信指标;确定消防车通道基本畅通的近期目标、消防车通道快捷畅通的远期目标。

3、社会消防教育宣传与培训

确定人员紧急逃生、减少人为因素火灾等消防技能的宣传培训计划,人员密集商业建筑、危险物品与装置等特定场所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特定行业工种的宣传培训计划,以及减少消防队灭火干预时间的公众教育计划或活动,和城市其他灾难次生火灾的避难疏导教育培训计划等近期、远期的操作频次、受众人次指标,及人为因素火灾降低幅度,建筑固定灭火系统和报警系统运行有效率提高幅度,等指标。

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确定控制危险物品的规模与设置方位、保持安全距离、设置防火隔离带、提高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设置疏散避难设施、控制火灾危险地段土地的利用和考虑一定数量消防储备用地等近、远期目标。

5、消防法规与规章制度

确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制定和修订消防法规和规章等的近、远期目标。

6、消防队灭火训练与培训

确定使用灭火设备、抢救生命和财产、迅速灭火以及保障自身安全等的有关训练和培训的近、远期目标。

7、消防队社会抢险救援

确定消防队社会抢险救援装备水平的近、远期目标。

(二)消防安全保护区

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布局结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护的需要,将城市用地划分为甲、乙、丙三类消防安全保护区:

1、甲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大型物资仓库区、商业中心区、高层建筑集中区、人员密集的地下建筑、重点文物与保护建筑区、政府机关地区、砖木结构和木质结构的易燃建筑集中区以及人口密集、街道狭窄地区等。

2、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区、科研单位集中区、大中专院校集中区、高层建筑比较集中地区等。

3、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甲、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之外的其它城市用地。

(三)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l、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的位置和规模,应当集中布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及下风或侧风方向,确保其与周边建筑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

2、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3、对城市规划中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位置的合理性做一确认,确定规划意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干管上,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4、对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输送、销售、使用、供应场所,必须纳入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限期消除因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

5、对现有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旧城区、棚户区和商业区,提出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6、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当建造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7、应当合理确定城市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的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消防上水鹤的使用。

8、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当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

9、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 (构)筑物应当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结合,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10、应当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城市防火隔离带和疏散避难设施;其用地范围、规模和总体布局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以满足战争和地震等特殊灾难的次生灾害引发城 市火灾时人员避难的需要。

ll、应当根据城市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列为保护对象的建筑和传统街区,以及大型地下建筑、重要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的具体情况,采取消防措施,设定消防安全要求。

(四)消防给水

1、确定城市消防供水系统形式:

2、合理布局城市给水与消防合并系统或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给水管网系统的管网和消防取水设施、确定消防取水设施配水管最低压力和最小管径及单个消防取水设施的最低给水流量:

3、根据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综合利吊天然和其它人工消防水源;配置必要的城市消防水池,确定消防水池和水井的布局和可用水量;

4、确定市政消火栓、消防上水鹤的具体布局和数量:

5、确定达到上述目标的时间,及资源措施。

(五)消防队(站)与消防装备

1、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结合消防安全保护区划分,确定消防站的数量、种类、位置、责任区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消防培训基地、训练中心等的位置和规模等具体目标;

2、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998]207号)、《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和《消防特勤队(站)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公消[2003]034号),及国家有关消防部

门承担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等规定,根据实际和发展需要,确定消防车及特种车辆装备、消防通信设备、消防器材、个人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装备等配备指标。

3、确定实现上述目标的时间、人力、物力资源等具体方案。

(六)消防通信

依据《消防通信指挥设计规范》(GB50313—2000):

l、确定建立消防指挥与火灾档案信息库;确定火警受理、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训练模

拟、消防培训等各子系统的功能集成、硬件及软件配置、技术条件等具体指标;

2、确定建立能够胜任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的技术队伍需要配备的专业人员数量;

3、建立完善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及其与消防站和政府、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消防重点单位的通信专线。

4、提出实现上述指标的时间、资金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具体方案。

(七)消防车通道

依据城市道路、城市消防车通道有关技术规定:

1、明确保障消防车通行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渡口、地下管沟等的技术要求;

2、确定消防车通道宽度、间距、限高、承载力,同铁路、公路交叉型式以及回车场地等项指标要求和具体方案;

3、结合城市道路规划,确定消防车通道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线路的布局;确定供消防车取用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

4、对现有不满足消防车通道要求的城区,确定近期消防车通道改造规划。

(八)城市消防重点防护

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划分原则,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现有消防设施不完善的重点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对规划新建的消防重点单位,提出消防安全要求。

(九)社会抢险救援确定地震、战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抢险救援应急预案的硬件、软件原则。

(十)社会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组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规划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数量、种类、性质及选址、车辆装备人员配备等目标,确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能力的措施,确定实现目标的时间、人力、物力资源等具体方案。

(十一)其他针对性消防规划内容

(十二)近期建设规划

提出近期发展目标,确定建设项目、时序和投资估算。

(十三)规划实施意见

制订规划实施措施,以保证规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边贸口岸城镇及具备经济能力、火灾危险性较大和性质重要的城关镇、建制镇城市消防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深度,可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并根据实际需求做适当简化、删减。

第四章编制成果与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消防规划成果均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和附件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一致,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应当形成以下成果:

(一)规划文本应当包括:总则、城市消防安全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城市消防给水规划、消防队(站)及其人员装备配备规划、城市消防通信规划、消防车通道规划、特殊社会抢险救援消防规划、其他针对性消防规划、附则等。

(二)规划图应当包括:

l、消防安全基础现状图:

标明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现状情况。

2、城市总体规划图、城市布局结构规划图。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疏散及避难系统规划图等城市消防布局规划图。

以上规划图中现状与规划内容可在同一图纸中表现,也可与其他相关专业规划图合并绘制。

(三)附件

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第十八条 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应当形成以下成果:

(一)规划文本主要包括:总则、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划分、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城市消防给水规划、消防站的布置、消防站人员和装备的配备规划、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规划、消防车通道规划、城市消防重点防护规划、特殊社会抢险救援消防规划、社会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组织规划、其他针对性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规划实施意见和附则等。

(二)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图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图应当对总体规划规定的出图内容加以深化、细化,规划图纸应符合有关图纸的技术要求,图幅可根据城市规模大小确定,比例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图的比例一致,一般挂图比例可在1:5000—1:50000。图册图纸可缩小印制,但图纸图幅、比例缩小后必须保证文字、图例等容易清晰辨认。

规划图应包括:

1、城市总体消防安全规划布局图。含总体消防安全布局, 以及消防安全保护区分区。

2、城市消防安全重点防护规划图。标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的名称、位置;甲、乙、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的分布情况以及消 防指挥中心、消防站、社会消防队的位置与相互关系等。

3、城市消防站规划图。明确城市消防站的近、中、远期建 设内容,并标注出方位坐标。

4、城市消防给水规划图。明确城市消防给水的近、中、远 期建设内容。

5、城市消防通信规划图。重点阐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城市火灾报警系统的近、中、远期建设内容。

6、城市消防车通道规划图。

7、城市消防装备建设规划图。

8、城市抢险救援安全疏散规划图。明确标注近、中、远期 城市抢险救援疏散避难设施、安全疏散用地的方位、面积等,阐明其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及安全疏散与抢险救援的组织与联系。图纸数量可根据城市规模实际调整,但必须达到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三)规划附件应当包括:说明书、现状调查综合报告和基础资料汇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现状调查综合报管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主要分析城市消防现状,说明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论述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等。

基础资料汇编:是对城市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城市安全布局、消防设施现状、以及消防规划编制有价值的规划资料的汇集整理。

第十九条 城市消防规划的评审与鉴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城市消防建设规划应当同城镇总 体规划同步履行审批手续。城市总体规划已先期编制审查完毕、补充编制城市消防建设规划的,应当及时补充申报审批。

(二)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 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评审与鉴定。

(三)地级以上市、大兴安岭行 署所在地的城市消防建设规划,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等部门、单位、专家评审与鉴定;县级市、城关镇、

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消防建设规划,比照上述规定由行署或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评审与鉴定,可以邀请省、市、县相关部门、单位参加。其鉴定意见作为审批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设市城市、大兴安岭行署所在地的城市消防规划 由市或行署人民政府审批。城关镇、建制镇的城市消防规划由县, (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市城市和城关镇的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须报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消防规划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消防建设规划的变更,应当经原鉴定机构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掇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垦、森工、独立工矿区或局(场)、矿址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业务上接受相应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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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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