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发改局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障和监督区发改局的纠风工作顺利进行,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发改局全体人员。
第三条 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且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以及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乃至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各股室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追究工作。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有关人员的过错行为有权向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举报。
第五条 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追究过错责任时,应当做到有错必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合法、合理地追究股室及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 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究过错责任应当采取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帮助、教育、引导本机关工作人员提高拒腐防变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第七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奖金;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六)调离工作岗位。
前款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 本单位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除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外,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市中区发改局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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