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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1: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控制度

一、辖区内各安全责任单位及部门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应做到“四有”,即:有登记台账、有详细情况记载、有监控人员、有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一次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排查整改和上报。

二、安委会办公室对辖区范围内的危险源实行分级登记,分级建档,分级上报。并按规定落实监控人员和措施,对于应建档登记而未登记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坚持“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均由隐患单位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报隐患确认单位审定后实施。

四、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或所辖单位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的实施和督办负总责、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监控由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具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整改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整改监控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主管单位负责整改监控的督办工作。

五、整改监控期间,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严禁擅自边生产(经营)边整改,对短期无力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方案,做好防范工作,逐步实施。

六、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整改,治理完成后,由整改治理单位写出专题验收报告上报隐患确认 单位,隐患确认单位组织验收后合格后销号。

七、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开发区安办应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整改治理、销号等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安全生产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奖惩制度

开发区对完成当年安全生产任务、目标、没出现任何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作出色的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并积极向上申报推荐作为评先的对象,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 除开发区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外并给予责任追究,对于本单位、本部门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表模资格。

二、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辖区范围内,因失职、渎职依法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等因素,而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2、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自允诺,或企业擅自生产经营和因“三违”而发生事故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3、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第

一、

二、三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与事故有关的其它机关工作人员和当事人。

4、对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宜昌市安全生产警示告诫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告诫。

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按事故等级分类实行,分别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督办告知等三种形式。

三、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警示。

1、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

2、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上报、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的;

3、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的;

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正的;

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约见的;

6、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

五、行业主管部门及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告知:

1、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2、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的;

3、有其他安全生产问题的。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所属单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各村委会、社区、场)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通报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总结评比上月工作、安排、布置下月工作,并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三、车间班组要坚持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传达上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研究解决本车间、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应注意的事项。

四、安全生产会议要做好记录,并整理归档。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的检查督导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综合检查(单项检查及抽查除外),并通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消案。

二、全区辖区内各村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案,同时上报开发区安全办。

三、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班组、车间每天检查一次。

四、开发区各层次检查活动必须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存在的隐患,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所有检查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五、有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并依法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全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制定如个制度;

一、开发区安委全每年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两次学习教育培训,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

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应积极参加区级上以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取得安全管理干部任职资格证书。

三、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对本单位从业人员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培训教育,高危行业工人必须经县级马上发组织的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安全培训教育,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国家统一制作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如下;

一、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建立隐患登记整改消案台账,并填写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及时复查和验收,对重大隐患短期不能进行整改的应及时报千上级执法机关,并做好监控。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建立基础台账,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责任人及整改期限,对较大的隐患及时报告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对存在的隐患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给予以整改消案。

四、对发现的较大隐患应坚持以下程序:即:建档登记、下达整改通知、报告整改方案、安委会审批、企业整改、上级部门验收、下达开(复)工通知收、消案备案。 夷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安全生产第

一、

二、三责任人职责

第一责任人职责:

1、对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贯彻执行安生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每年至少组织召开四次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每年至少参加六次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督导整改;

5、发生安全事故时,指挥事故救援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责任人职责:

1、协助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4、经常向第一责任人汇报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5、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抢救及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责任人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开展,并保证安全档案资料齐全,按时按质向上级报送有关资料及情况;

2、认真执行上级和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3、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上报,积极组织抢救,参加事故调查;

4、经常性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消除安全隐患,按时按质完成第

一、二责任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区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3、负责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排查和处理各种事故及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各种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办公会,研究解决开发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落实开发 区安全生产委会员提出的各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以 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和信息。

2、协调辖区内各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部门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协助安全监察部门调查事故、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及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3、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查研究。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规范安全事故发生的统计上报制度和程序,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所辖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者或相关事故现场人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当地村(居、场)委会,村(居、场)委会任1小时内或最短时间内首先报告安办,再由安办按照规定的时间或程序报告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人;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人以上;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设备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伤亡人数及基本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现场处置后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及报告电话等,

三、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报告安办主任(开发区主任),以便快捷启动应急预案,并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以内报告上级机关。

四、安办应在事故调查处置基本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汇报材料和相关结果。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及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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