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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6:57: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2〕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新修订的《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颁发的《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暂行办法》(榕政办〔2003〕166号)予以废止。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州市产品质量水平的提升,鼓励、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是本市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综合奖项。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在实物质量、市场占有率、质量管理、商标知名度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应处于本市辖区内领先地位。

第三条 评选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请;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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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向企业收费;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做好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评选工作,市政府成立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按一定条件聘请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专家、市场调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参加评定工作。评定工作结束,专家组自然解散。

第六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年表彰名额不超过50个,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相关的奖励和评选经费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安排适当专项资金补助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工业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企业已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有效运行。

(六)关键质量岗位人员应取得注册质量工程师资质。

第八条 农产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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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具有显著特点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企业标准来组织生产。

(二)产品具有明显的福州地方特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拳头产品。农产品的原产地命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

(四)产品质量改良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达3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六)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顾客满意度较高。

第九条 软件产品申报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产品性能指标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应有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在30万元以上,或以上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企业已通过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且有效运行。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近二年内,产品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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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近二年内,出口商品的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退货、拒收、销毁、索赔的;

(五)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近二年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由评审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由评审办公室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核查,并组织现场查看后,征求相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提出初审合格的名单。

第十三条 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产品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候选产品名单,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由评审办公室将公示通过的候选产品名单报市政府批准,确定本年度产品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文,授予“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颁发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证书、奖牌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新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宣传广告中、产品外包装上进行宣传,并标明获奖时间。

第十七条 未获得“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一经发现按有关法规处理。已获“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的产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继续获奖,不得继续使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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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福州市产品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产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满当年自愿提出复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准予保持“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审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称号。

第十九条 在福州市产品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公室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产品质量奖的企业,一经查出由评审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及奖金,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州产品质量奖申请。

第二十一条 获奖产品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审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撤销获奖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二)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

(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参加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保守企业秘密,不得侵犯企业合法权益,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撤销其参与福州市产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违反纪律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不得违规设立同种目的(性质)、不同名称的质量评比活动,一经发现由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责令其停止评比活动,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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