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理工作程序
一、为了加强现场环境监理检查工作,更好发挥监理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现场环境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三方面:即现场检查工作管理、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的请求、报告及批复管理及工作档案管理。
三、现场检查工作管理
现场检查的内容:
(一)对排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排污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产生污染的车间的生产工艺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有关生产记录;
(三)对“三同时”、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并参与处理;
(五)对水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破坏环境污染扰民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现场检查的形式:现场检查的形式分为日常检查、随机抽查和特定检查三种。
(一)日常检查是指按规定的时间对污染源现状、环保设施运转情况、各项环境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例行检查。其中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等现场监理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污染源及污染治理设施等现场监理每季不少于一次;
(二)随机抽查是指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综合治理情况等进行非定时检查;
(三)特定检查是根据群众举报、领导交办和监理人员巡察发现的问题的特查制度。 现场检查要求。
(一)现场检查要求两人以上,着环保服装,出示证件,并说明检查事项;
(二)进入现场检查时要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三)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四)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五)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四、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的请示、报告及批复管理
(一)排污单位在其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检修时必须提前15日向所管辖环境监理部门提出请求;
(二)监理部门在接到排污单位的停运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的请示后,要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在2日内送达排污单位;
(三)监理部门应要求排污单位在污染防治设施重新运行或检修后5日内递交停运、检修期间以及重新运行或检修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报告;
(四)现场检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现场检查档案工作管理。
对所有现场监理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文书相关材料及排污单位的有关申报请示材料及时总结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