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
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工业等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涉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总平面布置
图等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
例》
第六条)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
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5)成片开发区用地;
(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7)市政府以土地。
(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
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申请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 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 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
项的具体内容附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
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