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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9: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 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指导和规范山东保监局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验收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实效性、正确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健康、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辖内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业部,中国保监会委托验收的外资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省级驻鲁分支机构和地市级营销服务部。

三、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

省级分公司配备的专职统计人员应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掌握监管部门对各保险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统计方法的规定,并能协调分公司各部门及各中心支公司的统计工作,搜集数据,撰写经营分析报告。信息技术人员应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掌握网络和数据库相关知识,熟悉本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及其数据库和网络拓扑结构;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工作经历的,学历可放宽至信息技术相关专业专科或其它专业本科。其他分支机构从事统计和信息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掌握统计和信息化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险信息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和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较为完善的软、硬件系统和网络体系,其主要设备和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备份措施。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实现电脑出单,并能在已建成的网络上模拟运行整个机构的业务流程。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房应符合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GB9361-88《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等技术标准。分支机构若具有服务器或应用系统,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服务器托管于电信运营商或专业公司的,应出具托管证明文件和保证设备、数据安全、不向第三方泄漏数据及不得利用所托管的数据谋取利益的承诺书;仅有路由和线路交换设备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四、验收材料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申请关于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材料包括:

(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描述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应做到:

1.部门组织结构。应报送的内容包括分别负责统计工作和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和该部门所有岗位设置情况,以及部门职能和各岗位职责规定。

2、人员情况。应报送的内容包括最终学历、职称、受教育经历、工作经历、有关资质,其中受教育经历应注明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并在其后附有证件影印件。

(二)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机制。具体包括: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原则上,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参照《山东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鲁保监发[2005]36号)制定适合本机构的统计制度;若分支机构直接使用总公司使用的相关制度,应能够适合分支机构的情况。

分支机构直接使用总公司制定的信息化工作方面某些规章制度,应予以说明。如果公司有灾备中心,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中应体现相关的组织和制度、策略。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具体包括:

1.概述运行在公司内网上的各个应用及其间的数据交换、依赖关系。

2.叙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前台应用的商品名称、开发商、开发技术或手段,以及后台数据库情况。如果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由多个子系统组成,还应叙述各个子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关系。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应分别描述。

3.叙述业务系统(或各分系统)与财务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应重点描述交换的频度、技术手段等。

4.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

(四)总公司承诺书。即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即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具体包括:

1、向保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流程。公司应提供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说明监管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其中重点是分支机构在数据传递、核对中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工作流程等。该项工作流程是否以制度或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向山东保监局报送统计信息的流程。公司向山东保监局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所采集数据之外的其他统计信息的详细流程,包括生成、审核以及上报的具体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总公司的网络架构要重点突出与业务、财务系统相关的服务器的硬件、操作系统、所运行的应用或数据库情况,与互联网、分支机构的网络连接情况,尤其是网络边界设备情况。分支机构的网络架构要重点表述服务器和网络边界设备,如果有互联网出口,应重点描述安全设备和技术措施。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连接要重点描述线路数目,各线路的协议或实现方式、带宽、运营商等。公司如果有灾备中心,应描述灾备中心、数据中心、分支机构间的连接情况。描述网络架构时还应说明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和分支机构的地理位置。分支机构的硬件情况应说明桌面或便携计算机的型号及数量,路由设备和信号转换设备情况。数据安全保障策略中应描述保障数据安全的技术手段。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

(八)保险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其他保险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申请关于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材料应包括上述省级分公司开业验收申请材料中的第

(一)、

(四)、

(六)、

(七)、

(八)部分的内容,其中第

(六)部分不需要描述总公司内部网络情况和数据安全保障策略,应重点描述分支机构内部网络架构和它与上级机构、总公司间的线路连接情况。

五、验收流程

保监局组织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小组负责对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工作流程为:

(一)材料审核

审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内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统计与信息化现场验收主要采取“听、核、问”等方式进行。“听”即听取公司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报告;“核”即核查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申请材料中描述的一致;“问”即询问公司从事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说明原因或给出合理解释。现场验收时填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表》。验收具体内容为: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以及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各种应用系统,重点关注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处理流程和对接情况。

3、计算机机房建设状况。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数据的提取、整合和报送工作的具体情况。

5、统计标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工作的准备情况。

(三)意见反馈

现场验收完成后,若公司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未达到开业标准,验收小组应将验收意见反馈给公司,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应认真、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山东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

六、附则

(一)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部门。

(二)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会同有关处室实施。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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