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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20-03-01 16:0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

2009年5月

为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三)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

1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3、公司拟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工作单位主持全面工作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4、对于职级跳跃较大,从业经历简单的拟任人选,深圳保监局将从严掌握。

5、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属于违反保监会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则该任命无效。

6、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2)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3)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4)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者从业年限要求。

(四)适用范围

1、核准制:中资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

理助理的任职资格须经深圳保监局核准。

2、报告制:外资保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

理的任职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向深圳保监局报告;深圳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须在任命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五)适用文种

1、核准制:核准制适用请示文种。

2、报告制:报告制适用报告文种。

(六)申报人

1、核准制:中资保险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

申请。

2、报告制:驻深保险分公司负责向深圳保监局报告适用报告制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保险机构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七)申报材料:

1、核准制:(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2)拟

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保监会网站下载);(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报告制:(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2)任命决定;(3)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监会网站下载);(4)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八)考核

1、核准制:深圳保监局除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外,还要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和任职考察谈话,测试结果和考察谈话表现将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深圳保监局在受理保险公司任职申请后组织实施笔试,主要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笔试合格人员参加深圳保监局组织的任职谈话,主要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深圳保监局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考察和提示。

2、报告制:对于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深圳保监局不定

期举行测试,并在测试前5个工作日公布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测试

(一)测试形式和内容。深圳保监局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

规测试题库,随机抽取题目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闭卷笔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测试与保险分公司经营和管理有关的基本内容。

(二)测试成绩管理。测试结果记入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档

案。测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另行安排拟任人选。

三、监管提示

(一)及时报告任免事项。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

起10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1、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和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

2、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深圳保监局报告免职,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

3、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

4、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5、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二)及时报告处分处罚事项。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三)各公司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深圳保监局将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对该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相结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保险机构和相应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分支机构增设、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四)拟任高管人员参加测试不得有任何舞弊行为。参考人员不得随意缺考。确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于测试安排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向深圳保监局书面请假。无故缺考者视为测试不合格。参考人员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于测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成绩按零分处理。同时,对适用核准制的,所在公司应当撤回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对适用报告制的,所在公司应当撤销其任命。

(五)本指引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期限:深圳保监局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为确保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充实,并应提供联系人及电话。

(六)各公司在申报高管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同时填报电子文档。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已于2009年4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相关电子文档。详见《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化文档的通知》(保监统信[2009]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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