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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

发布时间:2020-03-02 06:0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一、为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步伐,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加快我省高中教育改革和发展,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水平的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位的需求,结合我省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工作,由省、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其督导验收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申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必备条件。

1.原则上是省一级学校和独立普通高中。

2.在校生规模:从评审年起,每年招生数达到20个班1000人以上,三年后年终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2004年后申报的学校,规模必须为3000人。

3.学校占地面积:大中城市城区内的学校达到100亩,其他学校达到120亩。

4.建有1000兆主干校园网;计算机数量与在校生的比例不低于1:10。

5.专任教师学历全部达标。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达到30%左右。

6.申报学校必须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先进的办学理念,严格的学校管理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在当地声誉高,起到示范作用。

7.必须经所在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四、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验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另行制定、印发。

五、关于申报和督导验收时间安排

1.评上省一级的学校,从评定之日起,一周年后方可申报国家级示范性高中;

2.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左右。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经严格审查同意的申报学校名单和申报材料于9月30日前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提出申报。

3.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受评学校名单,并组织实施督导验收。

六、评上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给予的表彰奖励:

1.所在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一定的奖励,并适当调剂择校生招收比例,多承担择校生招收任务;

2.作为考察所在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主要条件之一;

3.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可适当增收学杂费;

4.原则上可免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单项评估。

七、省对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从批准之日起四年后,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新的督导验收方案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报教育部继续保留其称号,享受其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报教育部撤消其称号及享受的待遇。每四年复评一次。

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将报教育部撤消其称号及其待遇:

(一)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

(二)教育、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的;

(三)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降的;

(四)师生中有因犯罪而被判刑的;

(五)发生恶性安全事故,责任主要在办学单位和校方的。

九、建设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及其验收申报工作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有关工作,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十、申报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验收的有关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说明解释。本管理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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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督导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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