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在职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报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脱产或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需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及所属行政机构和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此办法自行确定。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所学专业与所从事的工作应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非脱产参加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教育,只可享受一次学费补助,即以参加工作之日起在职人员的最高学历为基准,首次参加更高学历学位教育的(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在单位给予报销最高不超过60%的学费并且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其他费用如报名费、辅导费、教材费、证书费、差旅费、食宿费、答辩费等均由个人自理;再次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和参加第二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单位不再给予报销。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由组织选拔安排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其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其他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首次非脱产参加学习的在职人员,学习期间的学费由个人垫支,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正式收据(发票)回原单位报销。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经组织批准后,其培训费开支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补助,列“公用支出--培训费”科目。
第十条 本办法出台后尚未完成学历学位教育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