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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8: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RS—011: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生效日期:2010年7月21日 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

为有计划提高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职工综合素质,促进医院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总则

(一)学历、学位教育对象:本院在编在岗(含院内聘用人员)职工。

(二)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应保障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按需培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在职、业余、就近教育为主,脱产、外出教育为辅。

(三)医院坚持资助研究生教育,鼓励本科教育,普及专科教育原则。

二、报考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须符合总则精神,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除非工作岗位调整,原则上不得申请与现有学历、学位同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申请人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毕业后按规定继续为医院服务。

(三)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博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工作满6年可申请进入博士后流动站。 2.硕士毕业或引进后在我院服务满6年可申请报考统招博士研究生。 3.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或招聘来院工作满6年可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 4.在科室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1)报考在职研究生人员须在我院工作满2年,一个科室同时报考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

(2)党政管理人员报考党校等管理类在职研究生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3)职工参加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只限在职进行,不安排职工脱产学习,其服务年限不受限制。

5.报考人员近二年年度考核须称职以上,其中年度考核优秀可优先推荐报考。

6.报考在职研究生的医师须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处方权或报告权, 未通过人员不得报考。

(四)医院鼓励职工报考在职(含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五)职工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程序:到人事科领取并填写《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及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人事科审核,医院审批后,方可报名。未经医院同意,擅自在外报考者即使被录取一律不予办理手续和不能享受一次性奖学金待遇。

三、经费和管理

(一)对经过医院同意报考并获录取者,可予办理转移人事及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如医院出资外出培训和学习等未满规定服务年限,则按上述要求补偿医院相关费用后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不转移人事及工资关系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录取后,须与医院签订相应协议书后方可办理就读手续。

(三)为鼓励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医院对经过医院同意报考,不转移工资关系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实行奖学金制度,一次性发放奖学金后,其它学习费用医院不予负责。奖学金标准如下:

1.获博士学位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25000元;获博士学历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15000元。

2.获硕士学位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8000元;获硕士学历人员,医院一次性给予奖学金5000元。

奖学金凭学历、学位证书并经医院人事科审核、备案后,由财务科发放。

(四)对攻读本科及以下学历的职工考试、学习费用自行负责。

(五)在职研究生学习,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脱产学习时间,但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否则视为旷工。学习期间,在职研究生的待遇参照职工外出进修标准享受:工资、福利、补贴不变,不享受奖金;若在职研究生按学制不能获得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人员每超过一个月扣减500元,攻读硕士学位人员每超过一个月扣减300元的标准计算扣减奖学金。

(六)对申请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医院安排考试复习假期,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科室安排7天进行复习。对获得研究生复试资格的考生可由医院给假3天前往招生学校面试,离院前给假3天办理离院手续,期间享受年休假待遇。

(七)凡经同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学习结束获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具体规定为:

(1)本科及以下人员工资晋级按国家规定兑现相关待遇。

(2)获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工资待遇在获学位证书的次月起按受聘职称(含内聘)标准发放:正高5000元/月(税前,下同),副高4000元/月,中级3000元/月;享受博士津贴1000元/月;其它补贴不发;

2.职称晋升方面具体规定为: (1)在职研究生报考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才能作为职称申报、聘任的依据。

(2)当年12月31日前满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职称须在读(含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人员)或获硕士学位(护、技人员对口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当年12月31日前满35周岁至40周岁之间人员,聘任高级职称须在读(含通过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英语人员)或获硕士学位及以上(护、技人员对口专业本科毕业以上)。

(3)获在职博士学位及以上人员聘任职称在有岗位数情况下可优先考虑。 3.人才培养方面为:相同业绩下可优先推荐省卫生系统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省或市政府津贴、省级或校级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教学名师等。

(八)获得相应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后的职工必须从学习结束(毕业)起算在本院服务满6年,不得提出调离。否则,除按医院规定交纳人才建设基金外,服务期只满3年不满6年者,全额补偿学习期间医院所出经费和扣回已发放奖学金;服务期未满3年者,按上述经费的2倍缴款。

四、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院字﹝2006﹞50号文件同时作废。

五、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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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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