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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转诊业务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3: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州市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转诊业务须知

一、申请办理的条件及要求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条件进行诊疗的参保病人,需办理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手续的。

2.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疗的疾病和已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不能转诊市外。

3.异地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选当地公立医院)。

4.每次异地转诊手续经本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审批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为6个月。经审批生效后,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单次转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5.参保人在单次转院治疗结束(出院)后,因病情需要,再次在转诊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后续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办理转诊后续治疗申请手续,经审批生效后,每次延期的有效时限为6个月。

6.参保人转市外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的,应重新办理异地转诊手续。

二、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一)首次异地就医转诊:

1.由本市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填写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须经本市2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并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例如: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等);

3.参保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社保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二)异地就医转诊后续治疗:

1.转诊治疗后,经指定医疗机构的主治或以上级别医生评估后仍需后续在该院进行治疗,应由主治或以上级别医生填写《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后续治疗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该院的医务(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参保人在转诊的医疗机构治疗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例如:住院首次病程记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等);

3.参保人身份证或医保卡(社保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申请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统筹区外转诊后续治疗申请表》可在广州市医疗保险网下载或到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索取。

三、业务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存在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10-15个工作日),由相关工作人员告知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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