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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发布时间:2020-03-02 19:5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

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 9 号)

第二条二款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条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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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③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凉山州人事局、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人发[2009]40号)

一条二款 计算方法为:职工领取本人应休假天数的正常工资收入后,每天=【(基本工资+边津艰贴+93年工改后超64元保留津贴)×12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261(天)×200﹪

注:以当年12月的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

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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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二、探亲假

①《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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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 19810326颁布)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 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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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③四川省劳动局印发我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81]23号 1981年6月5日)

5、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探亲规定》办理;经济条件较差的,也可按低于《探亲规定》的办法办理;如经济条件有困难的,也可暂缓实行探亲制度。

三、婚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丧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4号)规定: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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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产假:

(一)常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一款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②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④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人福[1998]1号)、《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8〕004号)文件规定,⑤对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二)产假期满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第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节育术后假

卫生部、国家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1984年2月1日)之各种节育手术后假期的建议规定: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1周内不作重劳动。

②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③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④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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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1个月。 ⑥中期终止妊娠:休息1个月。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⑦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以上休假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五)哺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怀孕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六、病假(国发[1981]52号):

(一)《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之“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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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因工负伤的职工发基本工资的100%。

(三)病愈恢复工作者,应有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他病,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原病未好,应将前后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产假可延长见习期。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 )

第三条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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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 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各种假期待遇

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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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假期及待遇的若干规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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